法規名稱: 入出國及移民法施行細則
時間: 中華民國112年12月28日

條文關聯

主管機關對於歡迎我國移民之國家或地區,基於雙方互惠原則,得以國際
經濟合作投資、獎勵海外投資、農業技術合作或其他方式,簽署集體移民
合作協定,或協調外交部代表政府與移居國政府為之。
集體移民之規劃、遴選、訓練及移居後之輔導、協助、照護等事宜,主管
機關得委託有關機構或團體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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