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召集規則
時間: 中華民國108年7月11日

條文關聯

軍勤隊勤務之召集準備,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國防部:依各司令部所提需求,決定年度勤務召集範圍、人數、時、
    日,訂定年度輔助軍事勤務人力動員計畫,下達各司令部,並副知各
    使用單位。
二、國防部後備指揮部:依國防部所定年度輔助軍事勤務人力動員計畫,
    訂定年度勤務召集計畫,下達地區後備指揮部、縣市後備指揮部,副
    本送國防部。
三、地區後備指揮部:依國防部後備指揮部所定年度勤務召集計畫,訂定
    補充規定,督導縣市後備指揮部執行。
四、縣市後備指揮部:依國防部後備指揮部所定之年度勤務召集計畫及地
    區後備指揮部所定補充規定,完成選員、勤務召集名冊、勤務召集令
    及有關準備事宜,並將必要事項通知所在地直轄市、縣(市)政府及
    警察局(分局)。
五、各司令部:依國防部所定之年度輔助軍事勤務人力動員計畫,訂定軍
    勤隊運用計畫,下達各使用單位或協調連繫單位,副本送國防部,並
    督導所屬,完成召集準備。
六、各使用單位或協調連繫單位:按實際狀況需要,依各司令部所定軍勤
    隊運用計畫,協調有關縣市後備指揮部完成編組及召集準備事宜。
前項第六款各使用單位有前條所定編組軍勤隊需求者,應陳報所隸屬之部
會或直轄市、縣(市)政府初審後,轉送國防部核定。
前二項各使用單位所屬員工具有補充兵身分者,得編入各該單位常設工程
搶修隊,擔任其本身搶修工作,並列冊送縣市後備指揮部,准免編入該地
區之軍勤隊。
〔立法理由〕
一、為求用語之明確性,第一項第四款酌作文字修正。
二、目前實務上對於軍勤隊之作業程序,係各使用單位有設施搶修、工事
    構築及阻絕設置等需求者,頇先陳報各隸屬之部會或直轄市、縣(市
    )政府實施初審,再轉送國防部核定;復考量使用單位之對象及名稱
    ,可能隨機關組織調整而變動,且不以現行條文第二項所定機關為限
    ,爰修正第二項規定,以符實需。
三、第三項酌作文字修正,以符法制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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