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軍用船舶調配使用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84年03月21日

條文關聯

  合於左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予以獎勵:
  一、擔任軍用任務全年航行有一萬浬以上,而達成任務者。
  二、擔任軍用任務一年以上,對軍品保管維護從無損耗者。
  三、協助裝卸縮短規定時限者。
  四、船舶機器保養妥善;連續服行軍用任務一年而未延誤時限者。
  五、執行緊急軍用航行中,船舶主要機件受損而能自動設法修復,達成
      任務者。
  六、冒險克服航行困難,達成緊急軍用任務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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