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機構或藥局調製藥品,應就下列事項,採取相關措施: 一、調製人員之安全防護。 二、調製錯誤之防範。 三、交叉污染之防範。
一、本條新增。 二、為保護藥事人員及維護病人用藥安全,爰訂明醫療機構或藥局應就調 製人員安全防護、避免調製錯誤及交叉污染,採取相關措施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