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藥品優良調劑作業準則
時間: 中華民國111年7月20日

條文關聯

醫療機構或藥局調製藥品,應就下列事項,採取相關措施:
一、調製人員之安全防護。
二、調製錯誤之防範。
三、交叉污染之防範。
〔立法理由〕
一、本條新增。
二、為保護藥事人員及維護病人用藥安全,爰訂明醫療機構或藥局應就調
    製人員安全防護、避免調製錯誤及交叉污染,採取相關措施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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