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醫療器材品質管理系統準則
時間: 中華民國110年4月14日

條文關聯

為確保產品製造之品質,製造業者應以書面訂定工作環境之規範,並應予
以監控及管制。
前項規範,應包括下列事項:
一、人員與產品或作業環境接觸,足以影響醫療器材安全或性能者,其人
    員健康、清潔及服裝條件。
二、確保於特殊環境條件下工作之臨時人員,其應具備之能力或受具備該
    等能力之人監管。
〔立法理由〕
製造業者應以書面訂定工作環境要求,及其規範內容與應予監管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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