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國發行人轉讓予員工之庫藏股股票、員工現金認股股票及員工酬勞股票
,應交付至員工開設於證券商之保管劃撥帳戶。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
在此限:
一、員工選擇緩課所得稅者,應交付至發行人保管劃撥帳戶登錄專戶。
二、發行人為上市(櫃)、興櫃公司,依規定交付股票予其海外控制或從
屬公司、分公司或辦事處之海外外籍員工時,得交付至員工開設於保
管機構之投資專戶,或發行人海外控制或從屬公司、分公司或辦事處
開設於保管機構之海外外籍員工集合投資專戶。
三、發行人為上市(櫃)公司,依規定交付股票予其境外從屬公司或分公
司之大陸地區設有戶籍之員工時,應交付至發行人境外從屬公司或分
公司開設於保管機構之大陸籍員工集合投資專戶。
四、發行人為未上市(櫃)、興櫃公司,依規定交付股票予其員工時,應
交付至員工開設於發行人保管劃撥帳戶之一般保管帳戶,或交付至發
行人保管劃撥帳戶之登錄專戶。
外國發行人依法核給股票予員工時,應交付至員工開設於證券商或保管機
構之保管劃撥帳戶。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
一、發行人為上市(櫃)、興櫃公司且交付股票予海外外籍員工時,得交
付至外國發行人開設於保管機構之海外外籍員工集合投資專戶。
二、發行人為上市(櫃)公司且交付股票予大陸地區設有戶籍之員工時,
應交付至外國發行人開設於保管機構之大陸籍員工集合投資專戶。
第一項第二款、第三款,及前項第一款、第二款所稱員工,不含持股逾百
分之十股東等內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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