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則
|
本配合事項依據本公司業務操作辦法第四條、第九條、第十二條、第六十
二條之一、第六十三條之一、第九十九條之一、第九十九條之二及第一百
零一條之規定訂定之。
|
發行人對於無實體有價證券登錄、帳簿劃撥交付、查核作業、終止登錄及
相關作業,除主管機關之相關法令或本公司另有規定者外,悉依本配合事
項辦理。
|
發行人應向本公司簽訂開戶契約書,並檢具印鑑卡一式二份,開設保管劃
撥帳戶,成為本公司參加人,憑以辦理登錄及帳簿劃撥交付作業。
|
發行人辦理本配合事項所使用之書表文件,於處理程序終了後,除另有規
定者外,應保存十五年。
|
發行人依規定送交本公司之申請書件採電子方式者,應具備本公司認可之
憑證。
|
第二章 發行人申請條件
|
發行人或其股務、證券事務處理機構之人員、設備及內部控制制度,除其
他法令另有規定者外,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證券事務處理機構之主管、專任業務人員至少各一人,並具備下列資
格之一:
(一)辦理各該有價證券事務作業實務經驗一年以上。
(二)證券商高級業務員或業務員,或各該有價證券之業務員。
(三)主管機關指定機構舉辦之各該有價證券作業測驗合格。
二、配置或使用與本公司連線之電腦設備辦理相關作業。
三、內部控制制度應包含各該有價證券處理作業程序,並訂定查核項目,
由專責人員定期或不定期實施內部稽核,作成書面紀錄,備供查核。
發行人向本公司申請辦理無實體登錄者,應於指定之帳簿劃撥交付日三個
營業日前以電子方式提供相關文件予本公司,必要時本公司得要求提供書
面或以實地方式進行前項資格查核。
發行人檢具相關證明文件,證明其股務或證券事務由符合公開發行股票公
司股務處理準則(以下稱股務處理準則)規定之專業股務代理機構或股務
單位辦理者,不適用前項規定。
第一項資格條件之人員、設備異動及內部控制制度作業程序修正時,發行
人應於異動或修正後五日內通知本公司。
|
發行人或其股務代理機構應於發行人首次申請無實體登錄前,向本公司申
報其內部稽核人員名冊,該人員異動時,並應於異動後五日內通知本公司
。
|
前條發行人申請股票登錄,而股票未上市(櫃)、興櫃者,應委任符合股
務處理準則規定之專業股務代理機構辦理股務事務,並出具聲明書聲明股
票採全面無實體發行,且於證券交易所(以下稱證交所)或櫃檯買賣中心
(以下稱櫃買中心)核准股票上市(櫃)、興櫃前,不接受股票所有人申
請將股票撥入往來參加人之保管劃撥帳戶。
|
發行人屬未上市(櫃)、興櫃之公開發行公司者,其股票所有人為辦理公
開收購交存有價證券作業,申請將股票撥入其往來證券商或保管機構之保
管劃撥帳戶時,發行人得不受前條聲明書中受理轉帳之限制。
〔立法理由〕 一、本條新增。
二、依公開收購公開發行公司有價證券管理辦法(以下稱公開收購管理辦
法)第十五條第五項規定,受委任機構接受應賣人透過證券商或保管
銀行以帳簿劃撥方式交存有價證券者,應依證券集中保管事業相關規
定辦理。又依本配合事項第八條及第二十六條第三項規定,未上市(
櫃)、興櫃公司之股票採全面無實體發行者,因股票無法於證券市場
交易,故均交付至發行人登錄專戶或發行人保管劃撥帳戶之一般保管
帳戶,並要求發行人須聲明不接受申請將股票撥入股票所有人往來參
加人之保管劃撥帳戶,先予敘明。
三、考量實務作業上,無實體發行股票之未上市(櫃)、興櫃公開發行公
司,其有價證券亦可為被公開收購之標的。股票所有人依公開收購程
序應賣所持有之股票時,亦須依上開公開收購管理辦法相關規定,透
過應賣人往來證券商或保管銀行以帳簿劃撥方式交存有價證券,爰例
外開放此類發行人可受理股票所有人申請將股票自登錄專戶或發行人
保管劃撥帳戶之一般保管帳戶轉至往來參加人帳上,不受第八條之聲
明限制,俾利應賣人辦理後續公開收購交存作業,爰增訂本條。
|
發行人或其股務、證券事務處理機構應依本配合事項接受本公司查核登錄
與帳簿劃撥交付之相關申請文件、作業程序及其股務、證券事務等相關事
項。
|
第三章 電腦連線作業
|
發行人依下列原則與本公司電腦連線,憑以操作連線交易及辦理對帳等相
關事宜:
一、發行人自辦股務或證券事務時,應申請與本公司電腦連線。
二、發行人委託代理機構辦理股務或證券事務時,由其代理機構申請與本
公司電腦連線。
|
發行人或其股務、證券事務處理機構應於本公司留存電子郵件信箱,依本
公司之相關規定辦理報表接收暨查詢事宜。
|
第四章 登錄程序
|
發行人申請無實體發行有價證券之登錄作業時,本國發行人及外國發行人
應分別依本配合事項附表(一)、(二)、(三)規定之相關文件、書表
,以電子方式提供予本公司。
前項無實體發行有價證券之登錄作業,發行人應於指定之帳簿劃撥交付日
三個營業日前向本公司申請。但認購(售)權證發行人應於指定之帳簿劃
撥交付日前一個營業日向本公司申請。
|
登錄之股票尚未完成資本額變更登記者,發行人應於完成資本額變更登記
後,以電子方式提供公司登記主管機關核准變更登記函、設立(變更)登
記表或其他相關證明文件。
|
發行人依前二條規定提供之申請文件,均應簽蓋發行人原留印鑑,並於公
司登記主管機關核准變更登記函正本加蓋「本證券已向證券集中保管事業
申請無實體發行登錄」章。
|
發行人私募有價證券依法向主管機關報備時,應通知本公司。
|
本公司審核登錄申請資料無誤後,將該次總發行數額登錄至本公司電腦系
統,並由本公司依相關規定於完成登錄作業後,掣發「無實體發行登錄證
明」交付發行人。
|
第五章 帳簿劃撥作業
|
第一節 開戶作業
|
發行人操作「開戶基本資料建檔」交易(交易代號 140),設置登錄專戶
(帳號 3XXX5555555,戶別:80),憑以登載未撥入保管劃撥帳戶之有價
證券所有人持股餘額。
|
發行人應將前條登錄專戶「證券所有人明細」、「代保管明細」、「現股
設質明細」等下列相關資料通知本公司:
一、姓名或名稱。
二、依股務處理準則規定之股東統一編號。
三、身分別。
四、出生/設立日期。
五、國籍/註冊地國。
六、有價證券數額及其他必要記載事項。
七、現股設質明細應另登載質權人之姓名或名稱、身分證統一編號或營利
事業或扣繳單位統一編號及質權設定數額。
八、通訊地址。
|
有價證券所有人向發行人申請開設有價證券保管劃撥帳戶一般保管帳戶,
應持身分證明文件,填具開戶契約書及申請書,並簽蓋原留印鑑。
發行人於有價證券所有人辦妥開戶手續後,應即操作「開戶基本資料建檔
」交易(交易代號 140)輸入開戶戶名、戶別(戶別:本國個人戶別42、
本國法人戶別43、外國個人戶別44、外國法人戶別45),並發給證券存摺
,憑以辦理設質、匯撥、私人間直接讓受、繼承、贈與、委託賣出、緩課
/緩繳賣出、抵繳股款、拋棄股份、轉換/贖回/賣回/收回/認股及信
託等帳簿劃撥作業。
第一項之開戶係為辦理股票抵繳股款者,應由設立中公司之代表人檢具身
分證明及發起人名冊等相關證明文件,向該抵繳股票發行人,以「○○公
司籌備處代表人○○○」名義開設。發行人應依前項規定辦理開戶作業(
統一編號由發行人自行編訂,戶別46)。
有價證券所有人申請基本資料變更時,應填具「客戶基本資料變更申請書
」,簽蓋原留印鑑,向發行人申請,發行人審核無誤後,操作「客戶基本
資料變更」交易(交易代號146)辦理有價證券所有人基本資料變更。
|
發行人辦理有價證券設質交付帳簿劃撥作業時,應操作「開戶基本資料建
檔」交易(交易代號140),設置設質專戶(帳號3XXX9999955,戶別:28
)。
出質人於發行人辦理有價證券設質交付帳簿劃撥作業時,出質人及質權人
應向發行人申請開設保管劃撥帳戶一般保管帳戶,憑以辦理相關作業。質
權人向發行人申請開設保管劃撥帳戶依第十九條規定辦理。
發行人辦理有價證券設質交付帳簿劃撥作業,應依據本公司參加人辦理有
價證券設質交付帳簿劃撥作業配合事項相關規定辦理。
|
委託人於發行人辦理有價證券信託帳簿劃撥作業時,委託人及受託人應向
發行人申請開設保管劃撥帳戶一般保管帳戶,憑以辦理相關作業;但受託
人為信託業受託辦理限制員工權利新股信託者,得以其開設於參加人之保
管劃撥帳戶為之。
發行人辦理有價證券信託開戶及帳簿劃撥作業,應依據本公司辦理有價證
券信託帳簿劃撥作業配合事項相關規定辦理。
|
發行人依規定買回其股份作為庫藏股時,應操作「開戶基本資料建檔」交
易(交易代號140),設置庫藏股專戶(帳號3XXX6666666,戶別:66),
憑以辦理股份轉讓及註銷股份等相關帳簿劃撥作業;發行人於本公司設置
庫藏股專戶後,應向證券商開設保管劃撥帳戶(戶別:60),憑以辦理帳
簿劃撥交割作業。
發行人依其發行辦法規定收回/收買限制員工權利新股時,應依前項規定
操作交易設置限制員工權利新股收回/收買專戶(戶別:67),憑以辦理
股份註銷作業。
|
發行人董事、監察人、特定股東、受益證券所有人、轉換公司債或附認股
權公司債應募人,依規定辦理有價證券提交集中保管一定期間者,發行人
應依據本公司發行人辦理特定保管帳戶有價證券集中保管帳簿劃撥作業配
合事項相關規定辦理。
|
第二節 帳簿劃撥交付
|
發行人應於指定帳簿劃撥交付前二營業日下午五時三十分前,檢具「無實
體有價證券帳簿劃撥交付作業申請書(代傳票)」(簽蓋原留印鑑)、帳
簿劃撥交付有價證券名冊之電腦媒體,及屬現金增資認股之證券所有人可
認股數媒體等資料向本公司提出帳簿劃撥交付申請;另電腦媒體應將已開
設保管劃撥帳戶之證券所有人明細資料,及登錄專戶「證券所有人明細」
、「代保管明細」、「現股設質明細」等證券所有人明細資料分別製作,
其格式由本公司訂定之。
以詢價圈購、公開申購配售及競價拍賣配售方式辦理之初次上市(櫃)前
之承銷案件,發行人應洽請承銷商於指定帳簿劃撥交付前一營業日上午十
時前,依前項作業程序辦理。
發行人辦理首次全面無實體登錄暨帳簿劃撥交付、無償配股或有償認股之
帳簿劃撥交付作業者,所檢具第一項帳簿劃撥交付有價證券名冊之電腦媒
體,應經依股務處理準則規定向本公司申報之股務主管(以下稱股務主管
)確認之。
|
發行人向本公司申請將庫藏股股票轉讓予員工時,應於指定帳簿劃撥交付
日前一營業日下午五時三十分前,將庫藏股股票撥入發行機構專戶(帳號
:99609999900)並通知本公司。
發行人應於指定帳簿劃撥交付日三營業日前,檢具下列文件送交本公司辦
理庫藏股股票轉讓予員工之作業:
一、發行人為上市(櫃)公司:
(一)公開資訊觀測站下載之「庫藏股轉讓予員工基本資料」。但庫
藏股股票係發行人於興櫃股票期間買進者,為申請庫藏股股票
轉讓予員工之函文。
(二)「無實體有價證券帳簿劃撥交付作業申請書(代傳票)」(帳
簿劃撥交付日期應與第一目記載之預定撥付員工日期相符)。
(三)帳簿劃撥交付有價證券名冊之電腦媒體。
(四)收足股款聲明書。
(五)代收股款銀行出具之餘額證明正本。
(六)已由其股務代理機構或股務自辦之股務主管及內部稽核人員,
審核帳簿劃撥交付資料暨證券交易稅完稅證明無誤並簽章確認
之文件。
(七)稽核單位之稽核報告(查核項目包含轉讓日期、轉讓價格、員
工資格及低價轉讓庫藏股等事項均符合法令及該公司轉讓辦法
之規定,及公司確已收足股款並經代收股款銀行出具餘額證明
無誤,並經公司稽核人員、稽核主管及公司簽章)。
(八)轉讓價格高於繳款截止日收盤價者,應檢具員工簽章之自願認
股同意書。
二、發行人為未上市(櫃)公司:
(一)申請庫藏股股票轉讓予員工之函文。
(二)前款第二目至第七目之文件。
前項第一款第二目及第六目之文件,發行人應簽蓋原留印鑑,第四目及第
七目之文件,發行人應簽蓋公司變更登記表所留存之公司章及負責人章。
發行人檢具之文件不符規定且未於預定轉讓日期前一營業日依本公司通知
完成補正者,本公司即通知發行人不辦理該次帳簿劃撥交付作業。
|
本公司審核帳簿劃撥交付資料無誤後,於發行人指定帳簿劃撥交付日,將
有價證券撥入客戶開設於參加人之保管劃撥帳戶;未撥入參加人客戶保管
劃撥帳戶者,應撥入發行人保管劃撥帳戶登錄專戶,完成帳簿劃撥交付。
前項帳簿劃撥交付之有價證券屬私募者,除客戶為證券自營商、保管機構
或委託保管機構保管者外,應撥入客戶於發行人保管劃撥帳戶之一般保管
帳戶或發行人保管劃撥帳戶之登錄專戶。
第一項帳簿劃撥交付之有價證券屬第八條之有價證券者,應撥入客戶於發
行人保管劃撥帳戶一般保管帳戶或撥入發行人保管劃撥帳戶登錄專戶。
第一項帳簿劃撥交付之有價證券屬限制員工權利新股者,除依規定員工應
委託保管機構保管者外,應撥入員工於發行人保管劃撥帳戶之一般保管帳
戶,並為限制之註記。
|
前條撥入登錄專戶之有價證券,應分別依下列各款明細項下登載:
一、有價證券所有人未開設保管劃撥帳戶者,應登載於「證券所有人明細
」項下。
二、有價證券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登載於「代保管明細」項下:
(一)有價證券所有人尚未繳回實體有價證券。
(二)自保管劃撥帳戶領回未完成過戶之有價證券。
(三)掛失股票。
(四)有價證券所有人尚有未繳所得稅款。
(五)有價證券所有人尚未領取之申購承銷股票。
(六)質權設定股票之孳息應由質權人領取,或質權人尚未同意出質
人領取者。
(七)尚待辦理繼承之股票。
(八)耕者有其田條例共有戶持有之股票。
(九)法院拍賣專戶有價證券所生之孳息。
(十)本款第二目至第九目有價證券所生之孳息。
三、有價證券於帳簿劃撥交付前,已完成實體有價證券質權設定並經發行
人登記者,應將全部質權設定數額登載於「現股設質明細」項下,並
應就實體有價證券「已繳回」及「未繳回」加以區分。
|
有價證券屬緩課/緩繳股票者,應帳簿劃撥交付至發行人保管劃撥帳戶登
錄專戶,本公司僅依發行人提供之電腦媒體辦理有價證券所有人持股餘額
緩課/緩繳註記,發行人須自行控管緩課/緩繳內容。
|
本國發行人轉讓予員工之庫藏股股票、員工現金認股股票及員工酬勞股票
,應交付至員工開設於證券商之保管劃撥帳戶。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
在此限:
一、員工選擇緩課所得稅者,應交付至發行人保管劃撥帳戶登錄專戶。
二、發行人為上市(櫃)、興櫃公司,依規定交付股票予其海外控制或從
屬公司、分公司或辦事處之海外外籍員工時,得交付至員工開設於保
管機構之投資專戶,或發行人海外控制或從屬公司、分公司或辦事處
開設於保管機構之海外外籍員工集合投資專戶。
三、發行人為上市(櫃)公司,依規定交付股票予其境外從屬公司或分公
司之大陸地區設有戶籍之員工時,應交付至發行人境外從屬公司或分
公司開設於保管機構之大陸籍員工集合投資專戶。
四、發行人為未上市(櫃)、興櫃公司,依規定交付股票予其員工時,應
交付至員工開設於發行人保管劃撥帳戶之一般保管帳戶,或交付至發
行人保管劃撥帳戶之登錄專戶。
外國發行人依法核給股票予員工時,應交付至員工開設於證券商或保管機
構之保管劃撥帳戶。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
一、發行人為上市(櫃)、興櫃公司且交付股票予海外外籍員工時,得交
付至外國發行人開設於保管機構之海外外籍員工集合投資專戶。
二、發行人為上市(櫃)公司且交付股票予大陸地區設有戶籍之員工時,
應交付至外國發行人開設於保管機構之大陸籍員工集合投資專戶。
第一項第二款、第三款,及前項第一款、第二款所稱員工,不含持股逾百
分之十股東等內部人。
|
本公司於完成帳簿劃撥交付作業後次一營業日,編製下列報表交付參加人
及發行人,發行人核對後,發現不符,應即通知本公司共同查明原因處理
:
一、編製「配發有價證券劃撥轉帳清冊」,以媒體傳送方式交付參加人。
二、編製「配發有價證券劃撥轉帳結果通知書」及「合併證券商集中保管
帳戶帳號轉換入帳確認單」,以媒體傳送方式交付發行人。
|
發行人送交本公司劃撥轉帳有價證券資料遇有無法撥帳時,本公司應編製
「配發有價證券無法轉帳通知單」,以媒體傳送方式通知發行人辦理退換
或補正。
|
發行人辦理下列事項應依據本公司辦理帳簿劃撥配發有價證券作業配合事
項相關規定辦理:
一、發行人以帳簿劃撥交付增資新股電腦媒體之保管劃撥帳戶歸戶原則、
註記事項及逐戶配發零股歸戶作業。
二、帳簿劃撥交付有價證券之更正作業與限制一定期間不得轉讓之凍結及
解除凍結作業。
發行人辦理限制員工權利新股之解除限制註記時,依下列程序辦理:
一、發行人應檢具有價證券名冊之電腦媒體及申請書向本公司提出申請,
或操作「限制轉讓配發資料維護」交易(交易代號 606),或操作「
限制轉讓配發/交付資料維護媒體傳送」交易(交易代號606S),將
限制員工權利新股之解除限制註記通知本公司。
二、本公司接獲發行人通知辦理限制註記之解除。
|
第三節 有價證券認股/轉換/兌回再發行作業
|
發行人辦理員工認股權憑證認股、海外轉換(附認股權)公司債轉換(認
股)及臺灣存託憑證兌回再發行作業,應操作「員工認股權憑證/海外轉
換(附認股權)公司債/臺灣存託憑證基本資料維護交易」(交易代號G8
5),輸入基本資料,並將發行資料交付本公司,變更時亦同。
本公司審核前項資料無誤後,即完成發行資料建置。發行人得操作「員工
認股權憑證/海外轉換(附認股權)公司債/臺灣存託憑證基本資料查詢
」交易(交易代號A83,查詢類別1.基本資料)查詢相關資料。
|
發行人應操作「認股/轉換/兌回再發行資料媒體傳送」交易(交易代號EO
A,處理類別1.傳檔),將帳簿劃撥交付有價證券之相關資料通知本公司
(媒體格式由本公司定之)。
發行人辦理海外轉換(附認股權)公司債轉換(認股)作業,應操作前條
第一項交易,輸入申請轉換(認股)數額,並將申請轉換(認股)資料影
本交付本公司;存託機構辦理臺灣存託憑證兌回再發行作業,應以電子方
式將臺灣存託憑證再發行數額暨其所表彰有價證券數額通知本公司。
本公司審核前項資料無誤後,通知發行人。
|
發行人應操作「認股/轉換/兌回再發行資料查詢」交易(交易代號 A86
,查詢類別1.申請中),核對前條第一項傳檔資料。
資料經核對無誤者,發行人應於指定帳簿劃撥交付日前一營業日下午五時
三十分前,操作「認股/轉換/兌回再發行資料確認」交易(交易代號A8
7)進行確認;資料經核對發現有誤者,發行人應操作「認股/轉換/兌
回再發行資料媒體傳送」(交易代號 EOA,處理類別2.清檔)刪除原傳檔
資料後,再依前條程序將修正後資料通知本公司。
|
以發行新股作為認股∕轉換交付標的,及臺灣存託憑證兌回再發行者,本
公司依發行人確認通知,審核申請資料無誤後,登錄認股∕轉換之股票或
臺灣存託憑證數額,將有價證券於發行人指定帳簿劃撥交付日,撥入有價
證券所有人開設於證券商或保管機構之保管劃撥帳戶,審核發現有誤者,
即通知發行人處理。但屬非公開發行公司者,應先完成公司資本額變更登
記後,檢附完成公司登記之設立(變更)登記表向本公司申請無實體登錄
暨帳簿劃撥交付作業。
以庫藏股票作為認股∕轉換交付標的者,發行人除應依前三條規定辦理外
,並應於指定帳簿劃撥交付日前一營業日下午五時三十分前,將認股∕轉
換股數自參加人保管劃撥帳戶撥入發行機構專戶(帳號: 99609999900)
及通知本公司,本公司依發行人確認之認股∕轉換資料審核發行資料無誤
者,將股票於發行人指定帳簿劃撥交付日,撥入有價證券所有人開設於證
券商或保管機構之保管劃撥帳戶,審核發現有誤者,即通知發行人處理。
本國發行人交付員工執行員工認股權憑證認股之股票,於依第一項或第二
項規定之程序辦理後,應交付至員工開設於證券商之保管劃撥帳戶。但有
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
一、發行人為上市(櫃)、興櫃公司,交付股票予選擇延緩繳稅或緩課所
得稅之員工,及發行人為未上市(櫃)、興櫃公司交付股票予員工時
,應將股票交付至發行人保管劃撥帳戶之登錄專戶。
二、發行人為上市(櫃)、興櫃公司且交付股票予其海外控制或從屬公司
、分公司或辦事處之海外外籍員工時,得交付至員工開設於保管機構
之投資專戶,或發行人海外控制或從屬公司、分公司或辦事處開設於
保管機構之海外外籍員工集合投資專戶。
三、發行人為上市(櫃)公司且係交付股票予大陸地區設有戶籍之員工時
,應交付至發行人境外從屬公司或分公司開設於保管機構之大陸籍員
工集合投資專戶。
前項第二款及第三款所稱員工,不含持股逾百分之十股東等內部人。
外國發行人交付員工執行員工認股權憑證認股之股票予其員工時,於完成
第一項或第二項規定之程序後,應依第二十九條第二項及第三項規定辦理
。
|
發行人辦理轉換公司債、附認股權公司債(特別股)、認股權憑證、特別
股轉換/贖回/賣回/收回/認股帳簿劃撥作業,應依據本公司辦理轉換
公司債集中保管帳簿劃撥作業配合事項、辦理附認股權公司債(特別股)
及認股權憑證集中保管帳簿劃撥作業配合事項,及辦理封閉型受益憑證、
存託憑證、特別股暨股份註銷帳簿劃撥作業配合事項相關規定辦理。
|
上市(櫃)、興櫃公司辦理私募海外轉換公司債轉換作業,應於帳簿劃撥
交付前二營業日下午五時三十分前,檢具「無實體發行登錄申請書」、有
價證券所有人申請轉換之文件影本,及帳簿劃撥交付有價證券之電腦媒體
,向本公司申請股票登錄暨帳簿劃撥交付作業,不適用本節之規定。
本公司審核前項資料無誤後,依第十六條辦理轉換後股票登錄,及依第二
十六條第二項規定,辦理私募海外轉換公司債轉換普通股帳簿劃撥交付作
業。
|
第六章 發行人保管劃撥帳戶及登錄帳戶帳務作業
|
第一節 存券轉帳作業
|
發行人保管劃撥帳戶一般保管帳戶之存券非屬緩課/緩繳股票者,撥入有
價證券所有人開設於參加人之保管劃撥帳戶,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有價證券所有人須申請開設保管劃撥帳戶,取得證券存摺。
二、有價證券所有人檢具證券存摺及相關證明文件,填具「發行人保管劃
撥帳戶/登錄專戶存券轉帳申請書」,簽蓋原留印鑑,向發行人申請
辦理轉帳作業。
三、發行人審核無誤後,操作「發行人保管劃撥帳戶/登錄專戶存券轉帳
」交易(交易代號 671),或操作「發行人保管劃撥帳戶/登錄專戶
存券轉帳媒體傳送」交易(交易代號671S),通知本公司。
四、本公司接獲前款通知,即將股票由一般保管帳戶撥入所有人之保管劃
撥帳戶。
發行人保管劃撥帳戶登錄專戶之存券非屬緩課/緩繳股票者,撥入有價證
券所有人開設於參加人之保管劃撥帳戶,應依前項規定辦理,但發行人以
自訂之存券轉帳相關申請書表,供有價證券所有人填載其保管劃撥帳戶帳
號並簽蓋原留印鑑者,得以該申請書表替代「發行人保管劃撥帳戶/登錄
專戶存券轉帳申請書」,向發行人申請辦理轉帳作業。
|
發行人保管劃撥帳戶一般保管帳戶及登錄專戶之有價證券,於發行人接獲
執行機關扣押命令或扣押解除命令時,應依該命令操作「法院扣押資料建
置」交易(交易代號150)或「法院扣押資料異動」交易(交易代號151,
異動別1.扣押解除),將扣押或解除扣押之有關資料通知本公司。
發行人保管劃撥帳戶一般保管帳戶及登錄專戶之有價證券,於發行人接獲
執行機關解交之通知時,應依該命令操作「法院扣押資料異動」交易(交
易代號 151,異動別2.扣押轉帳)通知本公司,本公司接獲通知即將有價
證券由一般保管帳戶及登錄專戶撥入執行機關指定之拍賣帳戶。
|
發行人保管劃撥帳戶登錄專戶「證券所有人明細」之存券屬第八條之有價
證券者,除有價證券所有人未開設保管劃撥帳戶者外,發行人應於下列規
定時間,填具「發行人保管劃撥帳戶/登錄專戶存券轉帳申請書」(簽蓋
股務單位印鑑),採下列方式之一辦理存券轉帳作業,不適用第三十九條
第一項及第二項應由有價證券所有人填具申請書申請轉帳之規定:
一、於證交所或櫃買中心公告之股票上市(櫃)、興櫃日前,一次彙整有
價證券所有人存券轉帳資料製作成電腦媒體,操作「發行人保管劃撥
帳戶/登錄專戶存券轉帳媒體傳送」交易(交易代號671S)通知本公
司,本公司接獲通知,即將有價證券由登錄專戶「證券所有人明細」
撥入所有人之保管劃撥帳戶。
二、於證交所或櫃買中心公告之股票上市(櫃)、興櫃日二營業日前,依
前款方式通知本公司,本公司接獲通知,即將有價證券由登錄專戶「
證券所有人明細」撥入發行機構專戶(帳號 99609999900),發行人
並檢具第二十四條第一項之申請書及電腦媒體,向本公司申請以帳簿
劃撥交付方式,於股票上市(櫃)、興櫃日,將股票撥入所有人之保
管劃撥帳戶。
前項第一款及第二款之電腦媒體,均應由股務主管於「發行人保管劃撥帳
戶/登錄專戶存券轉帳申請書」簽章確認。
|
發行人保管劃撥帳戶一般保管帳戶之存券屬限制員工權利新股者,發行人
依發行辦法收回/收買時,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員工檢具證券存摺,填具「存券匯撥申請書」,簽蓋原留印鑑送交發
行人審核。
二、發行人審核無誤後,操作「控管證券存券匯撥」交易(交易代號 A63
)通知本公司。
三、本公司接獲前款通知,經確認轉入帳戶屬限制員工權利新股收回/收
買專戶後,即將股票由一般保管帳戶撥入發行人限制員工權利新股收
回/收買專戶,仍為限制之註記。
發行人依發行辦法自一般保管帳戶、保管機構保管劃撥帳戶客戶帳,或受
託人信託專戶轉入其收回/收買專戶之限制員工權利新股,應依據本公司
辦理封閉型受益憑證、存託憑證、特別股暨股份註銷帳簿劃撥作業配合事
項相關規定辦理股份註銷作業。發行人於辦理該作業前應依第三十二條第
二項規定通知本公司辦理該股票限制註記之解除。
|
發行人辦理限制員工權利新股解除限制註記後,員工選擇延緩繳稅或緩課
所得稅者,有關緩課/緩繳股票維護作業,依下列程序辦理:
一、發行人應依第三十二條第二項規定,解除限制員工權利新股之限制註
記後,操作「發行人保管劃撥帳戶/登錄專戶存券轉帳」交易(交易
代號 671),或一次彙整有價證券所有人存券轉帳資料製作成電腦媒
體,操作「發行人保管劃撥帳戶/登錄專戶存券轉帳媒體傳送」交易
(交易代號671S),通知本公司將股票由一般保管帳戶撥入發行機構
專戶(帳號99609999900)。
二、發行人應於撥付緩課/緩繳股票前一營業日下午五時三十分前,檢具
「無實體有價證券帳簿劃撥交付作業申請書(代傳票)」(簽蓋原留
印鑑)、撥付緩課/緩繳股票名冊之電腦媒體,向本公司申請將員工
之緩課/緩繳股票撥入發行人登錄專戶「證券所有人明細」。
三、本公司依第二十六條第一項及第二十八條規定,將員工之緩課/緩繳
股票帳簿劃撥交付至發行人保管劃撥帳戶登錄專戶,並依發行人提供
之電腦媒體辦理員工持股餘額緩課 /緩繳註記,發行人須自行控管緩
課/緩繳內容。
前項第一款之電腦媒體,應由股務主管於「發行人保管劃撥帳戶/登錄專
戶存券轉帳申請書」簽章確認。
|
登錄專戶之存券屬緩課/緩繳股票者,撥入有價證券所有人開設於發行人
保管劃撥帳戶一般保管帳戶,依第三十九條第二項作業程序辦理。
發行人保管劃撥帳戶一般保管帳戶之有價證券所有人申請取消緩課/緩繳
註記時,應檢具證券存摺,並依第五十五條作業程序辦理。
|
發行人保管劃撥帳戶一般保管帳戶之有價證券所有人申請辦理私人間直接
讓受、繼承、贈與、抵繳股款及拋棄股份等作業,或發行人保管劃撥帳戶
特定保管帳戶之有價證券繼承人申請辦理繼承作業,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受讓人、繼承人、受贈人、抵繳股款公司及被拋棄股份公司須向發行
人申請開設一般保管帳戶,取得證券存摺。
二、有價證券所有人檢具證券存摺及相關證明文件,填具「發行人保管劃
撥帳戶轉帳申請書」,簽蓋原留印鑑,向發行人申請辦理轉帳作業。
發行人保管劃撥帳戶特定保管帳戶之有價證券繼承人應先依本公司發
行人辦理特定保管帳戶有價證券集中保管帳簿劃撥作業配合事項相關
規定,向發行人辦理管制解除作業後,始得申請辦理轉帳作業。
三、發行人審核無誤後,操作「發行人保管劃撥帳戶轉帳」交易(交易代
號A53)通知本公司。
四、本公司接獲前款通知,即將存券由有價證券所有人一般保管帳戶或特
定保管帳戶撥入受讓人、繼承人、受贈人、抵繳股款公司及被拋棄股
份公司之一般保管帳戶。
繼承人申請將繼承事實發生後帳簿劃撥交付至被繼承人於發行人保管劃撥
帳戶一般保管帳戶之股票股利,轉帳至其一般保管帳戶時,應檢具被繼承
人除戶戶籍謄本或死亡證明及切結書(免附遺產稅完稅或免稅證明),依
前項規定辦理。
發行人辦理私人間直接讓受及贈與有關第一項第三款之審核作業,應確認
受讓人身分別,及受讓人依法得受讓有價證券。
|
股票所有人以持有之股票抵繳設立中公司股款,該公司因未能完成設立,
將抵繳之股票返還股票所有人,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代表人檢具證券存摺、原申請轉帳傳票及無法設立之相關證明文件,
填具「發行人保管劃撥帳戶/登錄專戶存券轉帳申請書」,簽蓋原留
印鑑,向發行人申請辦理轉帳作業。
二、發行人審核無誤,並檢具相關文件向本公司申請放行後,操作「發行
人保管劃撥帳戶/登錄專戶存券轉帳」交易(交易代號 671)通知本
公司。
三、本公司接獲前款通知,即將存券由一般保管帳戶撥入所有人之保管劃
撥帳戶。
|
發行人登錄專戶之有價證券所有人委託他人賣出轉出作業,依下列規定辦
理:
一、有價證券所有人檢具原留印鑑及相關證明文件,填具「委託他人賣出
轉出申請/撤銷申請書」乙式三聯,簽蓋原留印鑑,向發行人申請辦
理轉帳作業。
二、發行人審核無誤後,操作「委託他人賣出轉出申請/撤銷」交易(交
易代號 678)通知本公司(如委託賣出之有價證券含緩課/緩繳股票
者,應於申請書註明所得申報單位及緩課相關資料),並於交易完成
後,將申請書兩聯交該證券所有人,俾其委託受託人賣出。
三、本公司接獲前款通知,及受託人之證券商操作「受託他人賣出轉入申
請」交易(交易代號 378)之通知,經比對成交資料無誤後,即將存
券由登錄專戶撥入受託人之保管劃撥帳戶。
發行人保管劃撥帳戶一般保管帳戶之有價證券所有人辦理委託他人賣出轉
出作業時,應檢具證券存摺,並依前項規定辦理。
證券商賣出股票含緩課/緩繳股數時,本公司於完成轉帳作業後取消緩課
/緩繳註記,並於次一營業日編製「緩課及緩繳股票餘額賣出通報一覽表
」通知證券商及發行人。
前項賣出股票之所得申報單位為發行人者,證券商應操作「緩課/緩繳股
票賣出成交價格通知」交易(交易代號 G50)輸入成交價格及數量等相關
資料,俾發行人填報緩課/緩繳股票轉讓所得申報憑單。另證券商及發行
人得操作「緩課/緩繳股票賣出成交價格通知查詢」交易(交易代號 G51
)查詢股票賣出相關資料。
|
登錄專戶之有價證券所有人享有緩課/緩繳權利股票之賣出或質權自行拍
賣轉出作業,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有價證券所有人或質權人檢具相關證明文件,填具「緩課及緩繳股票
賣出/質權自行拍賣轉出申請/撤銷申請書」乙式三聯,簽蓋原留印
鑑,向發行人申請辦理轉帳作業。
二、發行人審核無誤後,操作「緩課及緩繳股票賣出/質權自行拍賣轉出
申請/撤銷」交易(交易代號 457)通知本公司(如賣出之有價證券
含緩課/緩繳股票者,應於申請書註明所得申報單位及緩課相關資料
),並於交易完成後,將申請書兩聯交該證券所有人,俾其委託證券
商賣出。
三、本公司接獲前款通知,及緩課/緩繳股票所有人或質權人之證券商操
作「登錄專戶緩課及緩繳股票賣出/質權自行拍賣轉入申請」交易(
交易代號 467)之通知,經比對成交資料無誤後,即將存券由登錄專
戶撥入所有人或質權人之保管劃撥帳戶。
四、證券商賣出股票含緩課/緩繳股數時,本公司於完成轉帳作業後取消
緩課/緩繳註記,並於次一營業日編製「緩課及緩繳股票餘額賣出通
報一覽表」通知證券商及發行人。
五、前款賣出股票之所得申報單位為發行人者,證券商應操作「緩課/緩
繳股票賣出成交價格通知」交易(交易代號 G50)輸入成交價格及數
量等相關資料,俾發行人填報緩課/緩繳股票轉讓所得申報憑單。另
證券商及發行人得操作「緩課/緩繳股票賣出成交價格通知查詢」交
易(交易代號G51)查詢股票賣出相關資料。
發行人保管劃撥帳戶一般保管帳戶之有價證券所有人辦理享有緩課/緩繳
權利股票之賣出作業時,應檢具證券存摺,並依前項規定辦理。
|
發行人保管劃撥帳戶登錄專戶「現股設質明細」(已繳回)之存券撥入質
權人之參加人保管劃撥帳戶設質帳,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設質雙方均須開設保管劃撥帳戶,取得證券存摺。
二、質權人填具「發行人登錄專戶質權明細轉帳申請書(代傳票)」,簽
蓋設質雙方原留印鑑,向發行人申請辦理轉帳作業。
三、發行人審核無誤後,操作「發行人登錄專戶質權明細轉帳」交易(交
易代號C70)通知本公司。
四、本公司接獲前款通知,即將股票由發行人保管劃撥帳戶登錄專戶「現
股設質明細」(已繳回)撥入質權人之參加人保管劃撥帳戶設質帳。
五、經本公司完成前款轉帳作業後,質權人之參加人應依據本公司參加人
辦理有價證券設質交付帳簿劃撥作業配合事項規定列印單式存摺交付
質權人;發行人就原始設質相關文件,應於質權消滅後,依主管機關
規定年限保存之。
設質之股票屬未上市(櫃)、興櫃及緩課/緩繳、私募、限制上市(櫃)
者,不適用前項規定。
|
有價證券所有人以緩課/緩繳餘額辦理董事、監察人或特定股東持股集中
保管時,可逕向發行人申請存券轉帳作業。
|
第二節 明細調整作業
|
登錄專戶之有價證券所有人因辦理私人間直接讓受、繼承及贈與等原因申
請帳務調整時,應檢具相關證明文件,填具「登錄專戶持股明細調整申請
書」,簽蓋原留印鑑,向發行人申請辦理持股明細調整作業。但發行人以
自訂之帳務調整相關申請書表,供有價證券所有人填載並簽蓋原留印鑑向
發行人申請帳務調整者,得以該申請書表替代「登錄專戶持股明細調整申
請書」。
發行人審核無誤後,操作「登錄專戶持股明細調整」交易(交易代號 673
)通知本公司。但有價證券所有人以替代書表申請帳務調整者,發行人於
交易完成後,應操作「登錄專戶明細資料查詢」交易(交易代號 672),
列印「登錄專戶明細資料查詢單」交付有價證券所有人。
有價證券所有人之基本資料尚未輸入本公司連線電腦者,發行人應先操作
「股東資料登錄」交易(交易代號 670),輸入基本資料後,方可辦理持
股明細調整作業。
繼承人申請將繼承事實發生後帳簿劃撥交付至發行人之保管劃撥帳戶登錄
專戶之股票股利,由被繼承人名義調整為其名義時,應檢具被繼承人除戶
戶籍謄本或死亡證明及切結書(免附遺產稅完稅或免稅證明),依第一項
至第三項規定辦理。
發行人辦理私人間直接讓受及贈與有關第二項之審核作業,應確認受讓人
身分別,及受讓人依法得受讓有價證券。
發行人或其股務代理機構應訂定帳務股數或金額調整之風險預警標準,及
股務主管覆核之作業程序。
|
發行人將實體有價證券申請辦理全面換發為無實體發行,並辦理登錄專戶
餘額(統一編號設定為5555555555)明細調整時,得採下列方式之一辦理
:
一、操作「登錄專戶持股明細調整」交易(交易代號 673),依第二十七
條規定辦理登錄專戶各證券所有人明細資料登載。
二、採線上整批辦理者(每日合計五千筆以內),依第二十七條規定製作
持股明細調整之電腦媒體,操作「登錄專戶持股明細調整傳檔」交易
(交易代號 BOS),及「登錄專戶持股明細調整查詢」交易(交易代
號 K64),核對媒體資料無誤後,當日一次操作「登錄專戶持股明細
調整確認撥轉」交易(交易代號 K63),辦理登錄專戶各證券所有人
明細資料登載。
三、將各證券所有人明細資料依第二十七條規定製作帳簿劃撥交付有價證
券名冊之電腦媒體,並將「登錄專戶」餘額(統一編號設定為555555
5555)撥入發行機構專戶(帳號99609999900)後,向本公司申請以
帳簿劃撥交付方式辦理登錄專戶各證券所有人明細資料登載。
前項登錄專戶持股明細調整,應經股務主管確認並留存書面紀錄。
|
拍定人因執行機關拍賣登錄專戶有價證券而申請帳務調整時,應檢具執行
機關證明文件及證券交易稅完稅證明,填具「登錄專戶持股明細調整申請
書」,向發行人申請辦理持股明細調整作業。
發行人審核無誤後,操作「法院扣押資料異動」交易(交易代號 151,異
動別1.扣押解除)通知本公司,再依第五十一條第二項及第三項規定辦理
。
|
登錄專戶「代保管明細」之有價證券所有人或「現股設質明細」之質權人
持實體有價證券向發行人辦理換發時,應檢具原留印鑑、實體有價證券及
發行人通知換發文件,向發行人申請辦理持股明細調整作業。
發行人審核無誤後,操作「登錄專戶持股明細調整」交易(交易代號 673
)通知本公司。
有價證券全面無實體發行之發行人,彙總有價證券所有人歷年未領實體有
價證券辦理換發時,應填具「登錄專戶持股明細調整申請書」(簽蓋股務
單位印鑑),及製作持股明細調整之電腦媒體,經股務主管於「登錄專戶
持股明細調整申請書」簽章確認後,得採下列方式之一辦理:
一、操作「登錄專戶持股明細調整媒體傳送」交易(交易代號673S),將
有價證券由登錄專戶之「代保管明細」調整為「證券所有人明細」。
二、採線上整批辦理者(每日合計五千筆以內),操作「登錄專戶持股明
細調整傳檔」交易(交易代號 BOS),及「登錄專戶持股明細調整查
詢」交易(交易代號 K64),核對媒體資料無誤後,當日一次操作「
登錄專戶持股明細調整確認撥轉」交易(交易代號 K63),將有價證
券由登錄專戶之「代保管明細」調整為「證券所有人明細」。
發行人辦理前項作業,不適用第一項有關有價證券所有人申請持股明細調
整之規定。
|
有價證券所有人申請登錄專戶緩課股票放棄緩課,或申請緩繳股票撥入其
往來參加人之保管劃撥帳戶時,應填具申請書簽蓋原留印鑑或檢具其他足
資證明文件,向發行人申請取消緩課/緩繳註記。
發行人審核無誤後,操作「取消緩課及緩繳註記」交易(交易代號 674)
,通知本公司取消緩課/緩繳註記。
發行人依第三十九條至第四十一條規定辦理其保管劃撥帳戶一般保管帳戶
及登錄專戶之緩課/緩繳股票轉帳作業前,應依前項規定取消緩課/緩繳
註記後始得為之。
|
第三節 查詢作業
|
登錄專戶有價證券所有人申請查詢持有數額或設質明細時,依下列規定辦
理:
一、檢具原留印鑑向發行人申請。
二、發行人審核無誤後,操作「登錄專戶明細資料查詢」交易(交易代號
672),列印「登錄專戶明細資料查詢單」交付有價證券所有人收執
。
|
現股設質明細之質權人申請質權登錄明細時,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發行人於質權人繳回原設質實體有價證券時,應審核出質人同意之文
件,於完成換發後操作「登錄專戶明細資料查詢」交易(交易代號67
2),應列印「有價證券質權登錄明細」交付質權人收執。
二、質權登錄明細資料異動時,發行人應將前款原開具之明細收回,憑以
辦理相關事宜,並依異動後之質權登錄明細資料重新列印「有價證券
質權登錄明細」交付質權人收執。
|
第四節 發行人帳戶日結作業
|
發行人應操作「登錄專戶日結資料查詢」交易(交易代號 677),列印「
登錄專戶日結資料查詢單」,憑以核對當日登錄專戶之存券異動彙計資料
。
發行人得操作「登錄專戶轉帳及明細資料異動查詢」交易(交易代號 A54
),查詢、收檔或列印「登錄專戶轉帳及明細資料異動查詢報表」,核對
有價證券存券轉帳及持股明細調整相關資料。
|
發行人應操作「證券交易日結資料查詢」交易(交易代號 165),列印「
存券交易異動表」或「存券交易日結單」,憑以核對發行人保管劃撥帳戶
之存券異動彙計資料。
|
第七章 查核作業
|
本公司對發行人或其股務、證券事務處理機構之查核作業採書面審查與實
地查核方式,查核人員得因查核之需要,由受查單位提供有關之書面紀錄
、書表文件、明細表等備供查核或詳為說明,查核人員得影印之,並得要
求受查單位於影本上簽章或註記,受查單位均不得推諉或藉詞拒絕。
|
發行人或其股務、證券事務處理機構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視為推諉或藉詞
拒絕:
一、本公司限期提示相關資料,逾期未提示者。
二、故意製造事端,或雖非有意為之,如事前可得預見而容任其發生,或
事中可得排除而怠於立即排除,致查核工作難以順利進行者。
|
本公司查核所見缺失,發行人應依本公司所定期限進行改善。
|
第八章 終止登錄
|
第一節 終止登錄原因
|
發行人依規定得以實體發行有價證券者,得向本公司申請終止無實體有價
證券之登錄,轉為實體發行。
|
發行人發生下列情事,經本公司通知未於期限改善者,本公司得依規定終
止有價證券之登錄:
一、發行人不符合第二章申請條件者。
二、藉詞拒絕、推諉受查或不提出相關資料供查核者。
三、違反法令章則及本公司開戶契約書之相關規定者。
四、違反第八條聲明書之內容者。
|
第二節 終止登錄作業
|
發行人發生第六十三條、第六十四條終止登錄情事者,本公司應指定終止
登錄日,將終止登錄日前一營業日之有價證券所有人本名或名稱、身分證
統一編號或營利事業或扣繳單位統一編號、住所或居所、所持有數額及信
託登載、設質、法院扣押等相關資料通知發行人,自終止登錄日起三十日
內,完成實體有價證券之換發、印製及交付事宜,並函知各參加人轉知其
客戶。
|
終止登錄起,本公司除提供有價證券之質權消滅(交易代號 320)、及法
院扣押資料建置(交易代號150)、法院扣押資料異動(交易代號151)、
融資融券結清等作業外,停止其他帳簿劃撥功能,俟發行人交付實體有價
證券予本公司後,方提供參加人領回申請作業。
|
發行人依據本公司提供之證券所有人資料,依下列各項規定辦理換發、印
製及交付有價證券事宜:
一、非屬發行人保管劃撥帳戶部分
(一)全面無實體發行者,依各參加人保管劃撥帳戶餘額,以證券所
有人名義印製單張不定額有價證券(即一集保戶一張),交付
本公司俾供參加人領回。
(二)部分無實體發行者,由本公司、發行人及簽證銀行三方會同辦
理庫存實體有價證券之截角作廢作業,發行人則依前述以證券
所有人名義印製單張不定額有價證券(即一集保戶一張),交
付本公司俾供參加人領回。
二、屬發行人保管劃撥帳戶下之自有帳、客戶帳、設質帳與登錄部分,由
發行人自行印製實體有價證券交付予歸屬權利人。
|
本公司保管之有價證券於終止登錄後,客戶得向往來參加人申請終止登錄
日之持有數額證明文件;另發行人保管劃撥帳戶之證券所有人及登錄帳部
分之投資人,於發行人無法配合印製實體有價證券且無法提供持有數額相
關資料時,得向本公司申請記載其截至終止登錄日發行人通知之登錄數額
。
|
第三節 歸戶領回作業
|
客戶申請領回終止登錄改以實體發行之有價證券,得向其任一往來參加人
提出申請,並一律採歸戶方式辦理。
客戶申請領回前項有價證券時,應於申請日下午二時三十分前持證券存摺
,並填具「存券歸戶領回申請書─代支出傳票」,簽蓋原留印鑑,向其往
來參加人申請,同意授權由參加人向本公司申請辦理歸戶領回作業。
|
參加人審核客戶申請歸戶領回之資料無誤後,操作「歸戶領回申請」交易
(交易代號 A23)將歸戶領回資料通知本公司,本公司接獲前述通知於其
他參加人確認無誤後,除經法院扣押或設定質權外,即將客戶申請領回之
有價證券餘額由客戶開設於其他參加人保管劃撥帳戶客戶帳,撥入申請領
回參加人保管劃撥帳戶之客戶帳。
|
申請領回參加人或餘額轉出之參加人應於申請日下午結帳前,操作「歸戶
領回查詢/確認」交易(交易代號 A25),查詢或列印「歸戶領回轉入查
詢明細表」、「歸戶領回轉出查詢明細表」核對。倘餘額轉出之參加人不
同意歸戶領回撥轉,應於當日下午結帳前操作「歸戶領回調整」交易(交
易代號A24)通知本公司。
|
第九章 附則
|
本公司登錄之有價證券為政府債券時,不適用第二章、第七章及第八章之
規定。
|
有價證券所有人於參加人保管劃撥帳戶之有價證券,除另有規定者外,不
得申請撥入發行人保管劃撥帳戶登錄專戶。
有價證券所有人於發行人保管劃撥帳戶一般保管帳戶之有價證券,不得申
請撥入發行人保管劃撥帳戶登錄專戶。但下列有價證券,不在此限:
一、私募有價證券。
二、緩課/緩繳股票。
三、第八條之有價證券。
四、已終止上市(櫃)、興櫃之有價證券。
有價證券所有人於發行人保管劃撥帳戶一般保管帳戶或登錄專戶之下列有
價證券,不得申請撥入其他參加人之保管劃撥帳戶:
一、私募有價證券。但申請撥入證券自營商、保管機構或委託保管機構保
管之保管劃撥帳戶者,不在此限。
二、緩課/緩繳股票。
三、未經證交所或櫃買中心公告上市(櫃)、興櫃之第八條有價證券。但
申請撥入往來證券商或保管機構之保管劃撥帳戶辦理公開收購交存者
,不在此限。
四、已終止上市(櫃)、興櫃之有價證券。
〔立法理由〕 配合新增第八條之一,例外開放公開收購應賣人得將所持有未上市(櫃)
、興櫃公開發行公司有價證券,自登錄專戶或發行人保管劃撥帳戶之一般
保管帳戶,轉至往來參加人帳上辦理交存作業,爰修正第三項第三款,新
增但書規定。
|
發行人操作「補發存摺/磁條重建」交易(交易代號 149)及「存摺掛失
解除」交易(交易代號 148),應依據本公司參加人辦理集保業務預警作
業配合事項相關規定辦理。
|
發行人辦理無實體有價證券之登錄及帳簿劃撥交付作業,應確認內容及負
責內容之真實。
|
發行人辦理登錄專戶轉帳作業,因非可歸責於有價證券所有人之事由,致
轉帳之有價證券種類或數額錯誤,需由本公司配合辦理更正者,應具函(
簽蓋留存公司登記主管機關登記之公司章及負責人章)述明更正原因並切
結自負相關責任,另檢具經股務主管及內部稽核主管簽章確認之轉帳更正
申請書、有價證券所有人原申請轉帳之「發行人保管劃撥帳戶∕登錄專戶
存券轉帳申請書」正本及影本(正本核符後發還)、本公司通知轉帳完成
之連線交易報表,向本公司申請更正,並副知誤撥入方之參加人。
本公司經審核相關資料無誤後,於次一營業日證券市場開盤前,將發行人
申請更正之誤撥有價證券種類或數額,由誤撥入方之參加人保管劃撥帳戶
撥回發行人保管劃撥帳戶登錄專戶,並通知參加人於其客戶帳簿為必要之
登載,有價證券所有人帳戶餘額不足撥轉時,本公司不受理更正,並通知
發行人處理。
|
發行人公告停止過戶時,本公司除編製證券所有人名冊通知該有價證券之
發行人外,另依發行人保管劃撥帳戶登錄專戶之持有餘額,編製「登錄專
戶有價證券所有人明細表」,通知發行人。
發行人有發行限制員工權利新股者,本公司另編製限制註記之相關報表通
知發行人。
|
本公司辦理無實體發行有價證券登錄暨帳簿劃撥交付作業,依本公司收費
辦法計收費用。
|
本公司辦理無實體發行有價證券登錄暨帳簿劃撥交付作業,發現資料不符
或有其他疑義時,發行人應即與本公司共同查明原因更正之。
|
本配合事項未盡事宜,悉依本公司業務操作辦法及其他相關規定辦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