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市衛生排水設備裝置標準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80年04月12日

條文關聯

  連接入衛生下水道之連接管,應於管渠之起點、會合點、彎折點、管徑
  變化點及管類變更點,設置清潔口,在同一直線上亦應依左表或以管徑
  之一二0倍以下間隔設置清潔口
相關令函 (0)
相關判解 (0)
歷史條次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