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線上:
1398
人,瀏覽人次:
894332440
會員登入
|
加入會員
法規檢索
令函判解
英譯法規
裁判書
書狀例稿
契約範本
植根服務
相關網站
行政令函
│
司法判解
研討會訊息
│
植根雜誌
法規資訊
(體驗新版植根法律網)
法規名稱:
臺北市衛生排水設備裝置標準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80年04月12日
條文關聯
第二十九條
連接入衛生下水道之連接管,應於管渠之起點、會合點、彎折點、管徑 變化點及管類變更點,設置清潔口,在同一直線上亦應依左表或以管徑 之一二0倍以下間隔設置清潔口
相關令函 (0)
相關判解 (0)
歷史條次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