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市廣告物暫行管理規則
停止適用時間: 中華民國106年2月16日

條文關聯

屋頂樹立廣告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廣告物看板及構架外緣不得突出該設置屋頂樓層女兒牆外牆面。但其
    附設位於女兒牆之屋頂突出物者,經主管機關許可得突出女兒牆外牆
    面五十公分以下。
二、高度自屋頂板起算不得超過九公尺。
三、應自屋頂女兒牆退縮一.五公尺以上,並自屋頂板挑空二公尺以上,
    或自屋頂女兒牆挑高一.五公尺以上。
四、設置總長度不得超過屋頂層周邊長度二分之一。但附設於屋頂突出物
    者,不在此限。
五、應依規定設置避雷安全設施及航空障礙燈。
六、住宅區建築物屋頂不得設置。但建築物所在基地臨接道路寬度達三十
    公尺以上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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