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資場經複審通過後,由都發局核發設置許可。
申請人應於前項許可後一年內依核准圖說興建完成,並填具申請書及檢附
下列文件向都發局申請營運許可:
一、核准圖說。
二、建築物使用執照影本。
三、完成後之現況全景照片。
四、負責人及管理人員資料。
五、營運保證金繳交證明。
六、公益回饋方案。
前項營運許可之申請,應經土石方審查委員會會勘審查通過後,由都發局
核發營運許可證。
需辦理土地變更編定者,得扣除辦理期間,不計入第二項所規定期限。
未依第二項、第四項規定期限申請營運許可者,應廢止其設置許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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