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度量衡器施檢規範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92年8月12日

條文關聯

  油量計應於明顯之處標示左列事項:
  一、器號(包括型號)。
  二、油類名稱(混合油應註明比例)。
  三、最大流量或口徑。
  四、製造廠商之名稱或標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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