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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度量衡器施檢規範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92年8月12日
條文關聯
第二百九十五條
油量計應於明顯之處標示左列事項: 一、器號(包括型號)。 二、油類名稱(混合油應註明比例)。 三、最大流量或口徑。 四、製造廠商之名稱或標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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