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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總統府及所屬機關訴願文書使用收費標準
時間:
中華民國103年6月26日
條文關聯
第三條
訴願人、參加人或訴願代理人使用受理訴願機關之機器影印前條之文書資料者,每張應繳 納新臺幣二元;預納費用請求付與繕本、影本或節本者,每張應繳納新臺幣三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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