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線上:
3061
人,瀏覽人次:
893904677
會員登入
|
加入會員
法規檢索
令函判解
英譯法規
裁判書
書狀例稿
契約範本
植根服務
相關網站
行政令函
│
司法判解
研討會訊息
│
植根雜誌
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總統府及所屬機關訴願文書使用收費標準
時間:
中華民國103年6月26日
制定依據
1.
訴願法
中華民國101年06月27日 (現行法規)
第四十九條
訴願人、參加人或訴願代理人得向受理訴願機關請求閱覽、抄錄、影印 或攝影卷內文書,或預納費用請求付與繕本、影本或節本。 前項之收費標準,由主管院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