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小企業符合本辦法規定增僱二十四歲以下或六十五歲以上本國籍基層員 工者,得申請適用本條例第三十六條之二第一項規定,就增僱該等員工所 支付薪資金額,加成百分之一百自增僱當年度營利事業所得額中減除。
配合本條例第三十六條之二刪除有關經濟景氣指數達一定情形之相關規定 ,爰將現行條文第一項及第二項整併修正為本條,並刪除第三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