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內政部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設置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3年1月31日

條文關聯

本會置委員九人至二十三人,以本部部長為主任委員,由部長指定次長一
人為副主任委員,其餘委員由部長就下列各款人員派(聘)兼之:
一、本部有關單位(機關)正副主管(首長)或簡任層級人員。
二、其他有關機關代表。
三、性別平等教育相關領域之學者、專家。
前項女性委員應占委員總數二分之一以上,且任一性別委員不得少於委員
總數之三分之一;前項第三款委員合計,應占委員總數二分之一以上。
〔立法理由〕
一、依本法第八條第三項規定,定明本會委員人數及組成,另為利實務運
    作,置副主任委員一人,襄助主任委員辦理本會業務。
二、第一項第一款及第二款考量本部相關單位(機關)如人事處、警政署
    、中央警察大學及臺灣警察專科學校等,以及其他機關如教育部,均
    與推動性別平等教育工作有關,爰由部長遴派(聘)其代表為委員。
三、依本法第八條第三項規定,於第二項定明本會性別比例,及性別平等
    教育相關領域之學者、專家委員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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