符合本條例第二條規定之財物損害者,以該財物所有權人提供實際受損金 額之證明計算給與補償,最高不超過六十個基數。 前項實際受損金額之評定及基數換算,以附表定之。
修正附表「財物受損補償評定價值計算表」,增訂 蚵石補償基準,條文內 容未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