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國軍軍事勤務致人民傷亡損害補償金基數及發給標準
時間: 中華民國109年4月23日

條文關聯

符合本條例第二條規定之財物損害者,以該財物所有權人提供實際受損金
額之證明計算給與補償,最高不超過六十個基數。
前項實際受損金額之評定及基數換算,以附表定之。
〔立法理由〕
修正附表「財物受損補償評定價值計算表」,增訂
蚵石補償基準,條文內
容未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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