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防部得於不妨礙軍事任務之執行且不危害測試場所設施(備)之情形下
,依申請廠商之申請,協助列管軍品之品質、效能、規格測試及試射(以
下簡稱測試)。
前項協助測試,國防部得委任所屬機關(構)、部隊、學校,或委託其他
政府機關(構)、法人或團體(以下簡稱測試機關)辦理。
〔立法理由〕 一、參考本條例第十三條第三項立法說明「因主管機關協助提供軍用測試
場所,測試之時間、場所、軍品等,均宜在無礙或無危及該場所之前
提下,始得進行」及國軍軍品品質鑑定測試作業規定,於第一項定明
國防部受理申請協助列管軍品測試之前提要件及項目。
二、鑒於現行國軍各項軍品測試係由國防部所屬機關(構)、部隊或學校
辦理,並由國家中山科學研究院協助測試部分軍品,爰於第二項定明
國防部得將第一項協助列管軍品測試,委任所屬機關(構)、部隊、
學校,或委託其他政府機關(構)、法人或團體辦理,以符實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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