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金門、馬祖戰地政務委員會暨所屬各機關人員俸給支給標準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82年07月16日

條文關聯

  本會選派未具法定資格人員之俸級,依左列標準起敘。
  一、大學及獨立學院研究所得有博士學位,具合法證明者,支荐任第八
      職等一級。
  二、大學及獨立學院研究所得有碩士學位,具有合法證明者,支荐任第
      六職等二級。大學及獨立學院研究所暑期進修滿四十學分以上,具
      有合法證明者,支荐任第六職等一級。
  三、大學及獨立學院畢業得有學士學位,具有合法證明者,支委任第四
      職等一級。
  四、專科學校畢業,具有合法證明者,支委任第三職等一級。
  五、高中(職)畢業或同等學歷,具有合法證明者,支委任第二職等一
      級。
  六、曾任上校軍官,具有合法證明者,支簡任第十職等一級。
  七、曾任中校軍官,具有合法證明者,支荐任第八職等一級。
  八、曾任少校軍官,具有合法證明者,支荐任第七職等一級。
  九、曾任上尉軍官,具有合法證明者,支荐任第六職等一級。中尉軍官
      ,具有合法證明者,支委任第五職等一級。少尉軍官,具有合法證
      明者,支委任第四職等一級。
  十、曾任簡任(派)級職務,具有合法證明者,得依原敘俸(薪)給支
      給。
  十一、曾任薦任(派)級職務具有合法證明者,得依原敘俸(薪)給支
      給。
  十二、曾任委任(派)級職務具有合法證明者,得依原敘俸(薪)給支
      給。
  前項選派人員所支俸給,最高不得超過擬任職務最高職等本俸最高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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