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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金門、馬祖戰地政務委員會暨所屬各機關人員俸給支給標準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82年07月16日
制定依據
1.
戰地公務人員管理條例
中華民國044年06月09日
第四條
戰地公務人員之俸給,得由該管行政長官斟酌實際情形,參照法定俸給 ,擬定標準支給之,並報由上級機關核轉銓敘部備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