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法第四十三條第一項第二款所定家庭發生重大事故,必須本人處理,為
下列情形之一者:
一、於召集期間為結婚登記,或預訂宴客日期於召集期間或解除召集後七
日內。
二、配偶妊娠之預產期於召集期間前後十四日內。
三、配偶於召集期間分娩、流產未滿十四日或其預產期已過仍未分娩。
四、本人於召集期間妊娠、分娩未滿半年或流產未滿三個月。
五、養育未成年子女或親屬,有下列情形之一:
(一)無直系血親尊親屬及配偶,而有未成年子女或弟妹須本人獨自
養育。
(二)養育未滿二歲子女或二名以上未滿七歲子女。
(三)養育三名以上子女,且其中一名以上未滿七歲。
(四)子女未滿四歲須本人哺(集)乳。
六、於召集期間內,須照顧患重大傷病之直系血親、配偶或三親等內之旁
系血親。
七、直系血親、配偶、直系姻親或三親等內之旁系血親死亡,自死亡日起
至出殯日止,正值召集期間。
〔立法理由〕 一、為落實部隊、家庭安全及人員安心之「三安政策」,爰訂定接受召集
人員家庭發生重大事故,必須本人處理之免除召集範圍。
二、經檢討現行法規及作業情形,避免接受召集人員藉故逃避教召,並兼
顧接受召集人員結婚、預訂宴客之需求,爰訂定第一款免除召集範圍
。
三、配合國軍現行請假規定,爰訂定第二款至五款及第七款免除召集範圍
。
四、為符合我國孝親之風俗,爰訂定第六款及第七款免除召集範圍。
五、第六款所定「重大傷病」,指依全民健康保險法第四十八條第二項,
由衛生福利部公告之「重大傷病項目」。又本款所定「照顧」,應考
量其必要性,以符召集之公平,爰由權責機關審酌是否已達不能自理
生活等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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