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軍事學校設立變更停辦標準
時間: 中華民國104年10月14日

條文關聯

國防部為審核軍事學校及學院之設立、變更或停辦,應邀請專家學者及相
關機關代表審議辦理。
〔立法理由〕
一、條次變更。
二、修正現行條文「班隊」為「學院」,理由同修正名稱說明及配合修正
    條文第二條第一款軍事學校及學院之簡稱;另配合實務運作,不設置
    委員會之任務編組,改採審議辦理,爰刪除「委員會」等文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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