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國軍編制內車輛登記領用車照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2年3月26日

條文關聯

  軍車申請行車執照及號牌,須檢附核准採購與發照命令、出廠證明等來
  歷證件及行車執照(號牌)申請表一份,送請陸軍司令部登記、編號,
  並驗發行車執照及號牌。但如係捐贈車輛,須檢附贈與書。
  軍車換領民用號牌者,須經國防部核准後,始可向監理單位辦理,並向
  陸軍司令部登記(原號牌及行車執照須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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