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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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國軍編制內車輛登記領用車照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2年3月26日

制定依據

1. 公路法 中華民國99年1月27日
  汽車及電車之登記、檢驗、發照、駕駛人及技工之登記、考驗發照,由
  中央公路主管機關統一辦理,並得委託直轄市公路主管機關或相關法人
  、團體辦理。
  前項委託法人、團體,除第六十三條另有規定外,其委託事項、委託對
  象資格、人員、設備基準、申請核准程序、委託合約應載事項、收費基
  準、管理、監督及停止或終止委託等事項之辦法,由交通部定之。
  軍用汽車,除國軍編制內之車輛,由國防部另定辦法外,餘均應依前二
  項汽車之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