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國軍老舊眷村改建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3年6月10日

條文關聯

  本基金為預算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所定之特種基金,編製附屬單位預算,以國防部(以
  下簡稱本部)為主管機關。
相關令函 (0)
相關判解 (0)
歷史條次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