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國軍老舊眷村改建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3年6月10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03年6月10日行政院院授主基綜字第 1030200540A號令修正發布第6條、第8條、第 10條、第10條之2、第13條條文
法規體系: / 行政 / 國防 / 主計財務

歷史沿革

1. 中華民國86年6月24日行政院臺孝授四字第05819號令訂定發布全文15條,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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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中華民國89年2月3日行政院臺孝授四字第 02195號令修正發布第1條、第3條、第6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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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中華民國 91年2月27日行政院院授主孝四字第091001349號令修正發布第3 條、第4條、第5條、第6條、第8條、第9條、第10條條文;增訂第10之1 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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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中華民國95年12月28日行政院院授主孝四字第0950007769A號令修正發布 第6條、第8條、第9條;刪除第2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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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中華民國 97年4月10日行政院院授主孝四字第0970001904A號令修正發布 第 5條、第6條、第8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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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中華民國98年3月17日行政院院授主孝四字第 0980001504A號令修正發布增訂第10條之2條條 文(中華民國100年12月16日行政院院臺規字第1000109431號公告第6條第1項所列屬「行政院 秘書處」事項,自101年1月1日起改由「行政院相關業務處」管轄)(中華民國101年2月3日行 政院院臺規字第 1010122318號公告第6條第1項所列屬「行政院主計處」之權責事項,自101 年2月6日起改由「行政院主計總處」管轄)(中華民國101年12月25日行政院院臺規揆字第101 0154558號公告第6條第1項、第8條所列由「總政治作戰局局長」、「總政治作戰局副局長」 、「法制司司長」擔任副召集人、執行長或委員事項,自 102年1月1日起分別改由「政治作 戰局局長」、「政治作戰局副局長」、「法律事務司司長」擔任)(中華民國103年1月21日行 政院院臺規字第1030121680號公告第6條第1項所列屬「行政院經濟建設委員會」之權責事項 ,自103年1月22日起改由「國家發展委員會」管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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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中華民國103年6月10日行政院院授主基綜字第 1030200540A號令修正發布第6條、第8條、第 10條、第10條之2、第13條條文

法規異動

修正

  本基金設國軍老舊眷村改建基金管理會(以下簡稱本會),置委員十三人,其中一人為召
  集人,由本部副部長兼任;一人為副召集人,由本部常務次長兼任;其餘委員由本部政治
  作戰局局長、戰略規劃司司長、法律事務司司長、主計局局長、軍備局局長,及內政部、
  財政部、法務部、行政院外交國防法務處、行政院主計總處、國家發展委員會等機關(單
  位)代表組成。
  本會依會務需要召開會議,由召集人主持,並得邀請直轄市、縣(市)政府、專家學者代
  表列席,召集人不能出席時,由副召集人為主席。

  本會為應業務需要,置執行長一人,由本部政治作戰局副局長兼任,副執行長二人或三人
  ,由本部相關單位或其他相關機關人員派兼,並設綜合企劃組、監察組、主計組、法律事
  務組、資產及營建管理組等作業單位;所需人員,由本部調派之。

  本基金之保管及運用應注重收益性及安全性,其存儲並應依公庫法及其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

  本基金之資金,得與本部主管國軍生產及服務作業基金或國軍營舍及設施改建基金以計息
  方式互相融通;其作業程序,由本部另定之。

  本基金年度決算如有賸餘,應依規定辦理分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