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防部依本條例第八條第一項規定輸出核准之受理申請、審查、評估、證
明書核發、核銷及查核等事項,得委任所屬機關辦理。
本辦法規定事項,涉及其他機關職權者,由國防部會商有關機關辦理。
〔立法理由〕 一、第一項鑑因國防部各項業務依專業分工執行,為利辦理本條例第八條
第一項規定輸出核准相關事項,爰定明國防部得委任所屬機關辦理輸
出核准之受理申請、審查、評估、證明書核發、核銷及查核等事項。
二、第二項鑑因本辦法規定涉及通關作業、貿易政策及管理等,爰定明本
辦法所定事項,涉及其他機關之職權者,例如關務、貿易等,由國防
部會商有關機關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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