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列管軍品技術文書圖表輸出管理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9年9月1日

條文關聯

國防部依本條例第八條第一項規定輸出核准之受理申請、審查、評估、證
明書核發、核銷及查核等事項,得委任所屬機關辦理。
本辦法規定事項,涉及其他機關職權者,由國防部會商有關機關辦理。
〔立法理由〕
一、第一項鑑因國防部各項業務依專業分工執行,為利辦理本條例第八條
    第一項規定輸出核准相關事項,爰定明國防部得委任所屬機關辦理輸
    出核准之受理申請、審查、評估、證明書核發、核銷及查核等事項。
二、第二項鑑因本辦法規定涉及通關作業、貿易政策及管理等,爰定明本
    辦法所定事項,涉及其他機關之職權者,例如關務、貿易等,由國防
    部會商有關機關辦理。
相關令函 (0)
相關判解 (0)
歷史條次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