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陸海空軍軍官士官病傷退伍除役檢定標準
修正時間: 中華民國108年5月6日

條文關聯

前條人員在服役期間,因病、傷不適服現役之退伍檢定及因病、傷不堪服
役之除役檢定,由人事權責單位函請國軍醫院依附件之陸海空軍軍官士官
病傷退伍除役檢定標準表(以下簡稱標準表)辦理。
國軍醫院辦理前項之檢定,應依標準表規定,簽註檢定結果,函覆人事權
責單位。但遇有標準表規定外之疾病,則依據醫學鑑定簽註病況。 
〔立法理由〕
一、本標準係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服役條例第十六條第三項授權訂定,鑑因
    該項次業刪除殘廢及體質衰弱等文字,爰配合刪除。
二、第二項未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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