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財務罰鍰處理暫行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093年04月21日

條文關聯

  罰鍰或罰金及沒收、沒入之財物變價,除前條之規定扣繳稅款,並依第
  二項規定先行提獎外,應悉數解庫,其收支全部應編列預算。
  經人舉發而緝獲之案件,就其淨額提撥舉發人不超過百分之二十獎金。
  但執行稅賦查核人員之三等親以內之舉發人不得領取獎金。
〔立法理由〕
  增列第二項。並規定三等親內之舉發人不得領取該獎金。另對於查緝獎
  金之條文應全數刪除。
歷史條次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