罰鍰或罰金及沒收、沒入之財物變價,除前條之規定扣繳稅款,並依第 二項規定先行提獎外,應悉數解庫,其收支全部應編列預算。 經人舉發而緝獲之案件,就其淨額提撥舉發人不超過百分之二十獎金。 但執行稅賦查核人員之三等親以內之舉發人不得領取獎金。
增列第二項。並規定三等親內之舉發人不得領取該獎金。另對於查緝獎 金之條文應全數刪除。
前條之舉發人獎金每案最高額度以新臺幣四百八十萬元為限。
酌作文字修正,並刪除後段文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