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子支付機構就其經營代理收付實質交易款項業務,應提供稅捐稽徵機關
及海關確認特約機構身分程序所得資料(以下簡稱身分資料)之範圍如下
:
一、個人特約機構:姓名、國籍、身分證明文件種類及號碼、行動電話號
碼、電子支付帳戶註冊日期。
二、非個人特約機構:名稱、註冊國籍、登記證照或核准設立文件種類及
號碼、聯絡方式、電子支付帳戶註冊日期。
〔立法理由〕 參酌電子支付機構身分確認機制及交易限額管理辦法規定,定明電子支付
機構就其經營代理收付實質交易款項業務,應提供稅捐稽徵機關及海關確
認特約機構身分程序所得資料(以下簡稱身分資料)之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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