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各級學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設置準則
時間: 中華民國113年2月16日

條文關聯

學校之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置委員五人至二十一人,以校長為主任委員
。
前項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女性委員應占委員總數二分之一以上,並得聘
教師代表、職工代表、家長代表、學生代表及性別平等教育相關領域之專
家學者為委員。
〔立法理由〕
一、依本法第九條第一項規定:「學校之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置委員五
    人至二十一人,採任期制,以校長為主任委員,委員應具性別平等意
    識,且不得有違反性別平等之行為,其中女性委員應占委員總數二分
    之一以上,並得聘教師代表、職工代表、家長代表、學生代表及性別
    平等教育相關領域之專家學者為委員。」,明定本會之組織。
二、所稱教師,依本法第三條第二款第二目規定,包括留職停薪之教師。
    所稱學生,依本法第三條第二款第四目規定,包括休學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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