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部建立之支持網絡,包括下列各單位:
一、本部特殊教育諮詢會(以下簡稱特諮會)。
二、本部特殊教育學生鑑定及就學輔導會(以下簡稱鑑輔會)。
三、本部特殊教育資源中心(以下簡稱資源中心)。
四、本部區域特殊教育資源中心(以下簡稱區域資源中心)。
五、本部特殊教育輔導團(以下簡稱輔導團)。
六、本部身心障礙學生輔具中心(以下簡稱輔具中心)。
七、本部特殊教育通報網(以下簡稱通報網)。
八、本部特殊教育網路中心(以下簡稱網路中心)。
九、大學校院特殊教育中心(以下簡稱大學特教中心)。
前項支持網絡,涉及中央社政、衛生福利、勞政及其他目的事業主管機關
職掌者,本部應協調各該機關協助辦理。
〔立法理由〕 一、第一項修正如下:
(一)配合本法第五條第一項修正,第一款特殊教育諮詢會之簡稱修
正為「特諮會」。
(二)配合本法第二十八條及第五十一條修正,增列第四款區域特殊
教育資源中心及第五款特殊教育輔導團,為行政支持網絡單位
之一。
(三)現行第四款至第七款款次遞移為第六款至第九款,內容未修正
。
二、第二項參考本法第二十六條酌作文字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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