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殊教育行政支持網絡聯繫及運作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於一百年二月
十七日訂定發布,迄今未曾修正。配合特殊教育法(以下簡稱本法)一百
十二年六月二十一日修正公布,爰修正本辦法,其修正重點如下:
一、修正本辦法之授權依據。(修正條文第一條)
二、增訂國立附屬(設)幼兒園可依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所定自治
法規申請相關諮詢、輔導及服務。(修正條文第二條)
三、增列區域特殊教育資源中心及特殊教育輔導團(以下簡稱輔導團)為
行政支持網絡單位之一,並修正特殊教育諮詢會之簡稱。(修正條文
第三條)
四、配合本法修正特殊教育學生鑑定及就學輔導會任務,並明定區域特殊
教育資源中心及輔導團之任務。(修正條文第四條)
五、配合本法修正「教育及運動輔具」之用語。(修正條文第五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