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特殊教育行政支持網絡聯繫及運作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2年11月1日

所有條文

本辦法依特殊教育法第五十一條第三項規定訂定之。
〔立法理由〕
配合特殊教育法(以下簡稱本法)於一百十二年六月二十一日修正公布,
原第四十四條「各級主管機關為有效推動特殊教育、整合相關資源、協助
各級學校特殊教育之執行及提供諮詢、輔導與服務,應建立特殊教育行政
支持網絡;其支持網絡之聯繫與運作方式之辦法及自治法規,由各級主管
機關定之。」條次及項次變更為第五十一條第三項「各級主管機關為有效
推動特殊教育、整合相關資源、協助各級學校及幼兒園特殊教育之執行及
提供諮詢、輔導與服務,應建立特殊教育行政支持網絡;其支持網絡聯繫
、運作方式與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及自治法規,由各級主管機關定之。」
,爰修正本辦法之授權依據。

本辦法所稱學校之範圍如下:
一、國立大專校院。
二、國立高級中等學校及特殊教育學校。
三、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主管之私立高級中等以上學校。
國立附屬(設)幼兒園、國民小學或國民中學,申請提供特殊教育行政支
持網絡(以下簡稱支持網絡)之諮詢、輔導及服務,另依直轄市、縣(市
)主管機關所定自治法規辦理。
〔立法理由〕
一、第一項未修正。
二、配合本法第五十一條規定,第二項新增幼兒園為特殊教育行政支持網
    絡各項諮詢、輔導及服務之提供對象,並為與本法用語一致,將「直
    轄市、縣(市)政府」修正為「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

本部建立之支持網絡,包括下列各單位:
一、本部特殊教育諮詢會(以下簡稱特諮會)。
二、本部特殊教育學生鑑定及就學輔導會(以下簡稱鑑輔會)。
三、本部特殊教育資源中心(以下簡稱資源中心)。
四、本部區域特殊教育資源中心(以下簡稱區域資源中心)。
五、本部特殊教育輔導團(以下簡稱輔導團)。
六、本部身心障礙學生輔具中心(以下簡稱輔具中心)。
七、本部特殊教育通報網(以下簡稱通報網)。
八、本部特殊教育網路中心(以下簡稱網路中心)。
九、大學校院特殊教育中心(以下簡稱大學特教中心)。
前項支持網絡,涉及中央社政、衛生福利、勞政及其他目的事業主管機關
職掌者,本部應協調各該機關協助辦理。
〔立法理由〕
一、第一項修正如下:
    (一)配合本法第五條第一項修正,第一款特殊教育諮詢會之簡稱修
          正為「特諮會」。
    (二)配合本法第二十八條及第五十一條修正,增列第四款區域特殊
          教育資源中心及第五款特殊教育輔導團,為行政支持網絡單位
          之一。
    (三)現行第四款至第七款款次遞移為第六款至第九款,內容未修正
          。
二、第二項參考本法第二十六條酌作文字修正。

支持網絡各單位之任務如下:
一、特諮會:提供支持網絡發展之諮詢及成效評估。
二、鑑輔會:辦理特殊教育學生鑑定、就學安置、輔導及支持服務。
三、資源中心:
    (一)整合支持網絡相關資源,並規劃及分配提供特殊教育學生所需
          服務。
    (二)協助各校學生轉介鑑定、通報與建立人力及社區資源庫。
    (三)提供教學資源與輔助器材、特殊教育教師巡迴服務、專業人員
          服務、支持服務、諮詢及輔導。
    (四)彙集支持網絡運作成效之檢核及建議。
四、區域資源中心:提供社區、學校及幼兒園相關資源與支持服務。
五、輔導團:協助特殊教育政策之推展,提升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特殊教
    育學校特殊教育相關人員教學、輔導效能,並協助直轄市、縣(市)
    主管機關特殊教育輔導團運作行政協調、合作及諮詢服務。
六、輔具中心:辦理學生輔具需求申請、評估、借用、操作訓練、諮詢及
    維修。
七、通報網:建置特殊教育學生通報、轉銜及大專校院申請支持網絡各單
    位之作業平台,並提供教育訓練及網路操作諮詢。
八、網路中心:建置國立高級中等學校、國立特殊教育學校及本部主管之
    私立高級中等學校申請支持網絡各單位之作業平台,並提供特殊教育
    學生就學安置、轉銜通報等諮詢服務。
九、大學特教中心:協助有關特殊教育學生之鑑定、教學、諮詢及輔導工
    作。
〔立法理由〕
一、第一款修正理由同修正條文第三條說明一、(一)。
二、第二款配合本法第六條第一項修正鑑輔會之任務。
三、第三款未修正。
四、配合本法第二十八條增訂特殊教育學校設立區域特殊教育資源中心之
    規定,爰增列第四款明定區域特殊教育資源中心之任務。
五、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兒園主管機關為推動特殊教育之政策及課程與
    教學相關事項,現行實務上已成立具專業自主性之特殊教育資源中心
    及特殊教育輔導團,定期到校(園)協助教師及教保服務人員進行教
    學工作、督導學校及幼兒園教學事務,以有效提升特殊教育教育品質
    ;爰參照國民教育法第九條第一項規定,增列第五款明定輔導團之任
    務。
六、現行第四款至第七款款次遞移為第六款至第九款,內容未修正。

學校得依據特殊教育學生個別化教育計畫或特殊教育方案所需,向支持網
絡各單位申請提供特殊教育教師巡迴輔導、專業人員服務、教育及運動輔
具、諮詢及其他相關支持服務;支持網絡各單位應於學校申請後二星期內
,評估個案需求,並提供必要之諮詢、輔導及服務。
通報網或網路中心所建置支持網絡各單位之作業平台,得提供學校向支持
網絡各單位申請前項必要之諮詢、輔導及服務,並公告支持網絡各單位最
新訊息及動態。
〔立法理由〕
一、配合本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一款將「教育輔助器材」修正為「教育
    及運動輔具服務」,考量體育課程應為教育之一環,爰第一項修正為
    「教育及運動輔具」。
二、第二項未修正。

支持網絡各單位應依其任務定期召開會議,研訂、執行及檢討各工作計畫
,並編列相關經費。
本部每年至少應召開一次支持網絡聯繫會議,強化支持網絡各單位之聯繫
及合作,並規劃、檢討特殊教育實施現況及未來發展;必要時,得召開臨
時會議。
〔立法理由〕
本條未修正。

本部應定期檢核支持網絡各單位之運作績效,作為訂定特殊教育政策及編
列年度預算與經費(資源)分配依據,並彙整學校對支持網絡提供之服務
品質建議,檢討改進服務措施。
〔立法理由〕
本條未修正。

支持網絡各單位及學校辦理相關業務時,應依個人資料保護法規及其他相
關規定,保護個人資料,並加強資訊安全維護。
〔立法理由〕
本條未修正。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立法理由〕
本條未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