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經費之支用範圍如下:
一、依本法補助原住民學生就學及公費留學所需之經費。
二、辦理原住民學生、師資、原住民終身教育相關課程、活動或計畫,及
補助原住民非正規教育學習之經費。
三、對原住民重點學校、原住民族地區學校、機關(構)與團體及原住民
學生達一定比率之學校之補助、委辦活動及計畫之經費。
四、依原住民族文化特性,對原住民實施民族知識教育所需之經費。
五、專為原住民族辦理之原住民族教育計畫及事項之經費。
六、其他優於非原住民族之原住民族教育相關措施。
〔立法理由〕 一、查現行原住民族教育經費編列原則與協商機制就本經費之專款專用範
圍規定如下:
(一)直接補助原住民學生就學、公費留學所需經費。
(二)對原住民學生、師資、成人之補助或辦理活動、計畫經費。
(三)對原住民重點學校、原住民族地區學校、機關(構)及團體、原
住民學生達一定比率之學校之補助或辦理活動 /計畫經費。
(四)專為原住民族文化特性提供之民族教育。
(五)其他原住民族教育相關措施(指在範圍上、扶助額度上優於非原
住民族);或專為原住民族辦理之一般教育。
二、承上,有關本經費支用範圍之規定,參考原住民族教育經費編列原則
與協商機制規範,並依本法規定及本部及原民會所擬具相關計畫內容
整列,說明如下:
(一)專屬原住民一般教育為原則,以本部編列之內容為主、原民會為
輔,說明如下:
1.第一款依本法補助原住民學生就學及公費留學所需之經費,包
括本法第十四條第二項補助原住民幼兒就學費用、第十六條補
助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原住民學生住宿及伙食費用、第二十三條
第一項公費留學費用、第二十六條第一項補助就讀高級中等學
校原住民學生助學金及就讀專科以上學校者減免學雜費、同條
第二項提供教育獎助、第三十一條第一項提供原住民師資培育
公費名額。
2.第二款辦理原住民學生、師資、原住民終身教育相關課程、活
動或計畫,及補助原住民非正規教育學習之經費,包括本法第
十四條第四項補助以族語實施教保服務、第十七條輔導高級中
等以下學校原住民學生適性發展、第三十四條聘任具原住民身
分教師、第三十七條原住民族教育師資增能研習等;相關計畫
部分包括推動原住民族實驗教育及特色課程經費、原住民族語
言整理、保存、推廣及獎勵等活動計畫。
3.第三款對原住民重點學校、原住民族地區學校、機關(構)與
團體及原住民學生達一定比率之學校之補助、委辦活動及計畫
之經費,包括本法第十條寬列原住民重點學校及原住民教育班
員額編制、第十九條第二項補助地方原住民族教育資源中心、
第二十四條第一項補助大專校院設立原住民相關院、所系、科
、學位學程或專班、第二十五條第二項補助大專校院原住民族
學生資源中心、第四十二條國家教育研究院所設原住民族教育
研究中心相關業務經費;相關計畫部分,包括補助技職校院推
展原住民族技職教育經費等。
4.第四款依原住民族文化特性,對原住民實施民族知識教育所需
之經費,包括本法第五條發展原住民族知識體系、第十八條對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原住民學生實施民族教育、第二十七條第二
項訂定民族教育課程等,相關計畫部分包括培育原住民人才、
振興原住民族語言、智慧原鄉跨域行動實踐計畫等。
5.第五款專為原住民族辦理之原住民族教育計畫及事項之經費,
包括本法第六條第一項鼓勵學校以原住民族語言及適應原住民
學生文化之教學方法等;相關計畫部分包括:辦理高級中等以
下學校原住民族學生教學輔導精進經費、培育優秀原住民族運
動人才執行計畫等。
6.第六款其他優於非原住民族之原住民族教育相關措施,指在補
助範圍及額度上優於非原住民族所享有之優惠措施,如鼓勵原
住民族青年赴國際參與會議及行動,並加額補助具原住民族青
年身分者、發展青年海外志工服務方案,原住民族青年加額補
助等。
(二)另無法明確分割由本部或原民會編列之本經費內容:例如辦理原
住民族教育政策會、中央與地方原住民族教育事務協調會議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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