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原住民族教育經費編列及支用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8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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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辦法依原住民族教育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十一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立法理由〕
依原住民族教育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十一條規定「(第一項)中央政府應
寬列預算,專款辦理原住民族教育;其比率,合計不得少於中央教育主管
機關預算總額百分之一點九,並依其需求逐年成長。(第二項)前項預算之
支用範圍,應以專屬原住民一般教育、民族教育及其相關積極扶助事項之
經費為限;原住民族教育經費之支用範圍、編列方式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
法,由中央教育主管機關會同中央原住民族主管機關定之。」爰明定本辦
法之法源依據。

原住民族教育經費(以下簡稱本經費)應配合年度預算經費編列期程,每
年由教育部與原住民族委員會召開相關會議,辦理下列事項,並提經本法
第七條第一項原住民族教育政策會諮詢後,分別編列預算並執行:
一、檢討前一年度本經費執行情形。
二、提出下一年度本經費編列規劃重點。
三、研商教育部與原住民族委員會經費分攤比率。
〔立法理由〕
一、依本法第十一條第一項規定「中央政府應寬列預算,專款辦理原住民
    族教育;其比率,合計不得少於中央教育主管機關預算總額百分之一
    點九,並依其需求逐年成長。」爰原住民族教育經費(以下簡稱本經
    費)係依本法第十一條規定以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預算總額為分
    母,並以教育部及原住民族委員會(以下簡稱原民會)編列之本經費
    合計數額為分子算得之比率。
二、於一百零五年以前,本部與原民會分配比率,係透過跨部會會議協商
    後循例以本部負擔百分之七十,原民會負擔百分之三十之原則,並配
    合年度預算經費編列期程各自編列年度預算。
三、又為利本經費編列原則與協商機制之確立,前於一百零五年七月二十
    八日通過「原住民族教育經費編列原則與協商機制」,並於一百零六
    年十月十二日第一次修正,規範重點說明如下:
  (一)每年六月底前進行本經費檢討及下一年度預算規劃:本部會同原
        民會召開相關會議檢討本經費執行情形,提出下一年度本經費編
        列規劃重點(包括本部與原民會分攤比率),並提至本部原住民
        族教育政策會說明。
  (二)每年八月底前進行本經費預算案籌編:各業務單位依經費編列原
        則及檢討情形籌編下一年度本經費預算案,送本部及原民會會(
        主)計單位彙整為預算案書內容。
四、以一百零九年度預算籌編過程為例:
  (一)由本部與原民會於一百零八年五月二十九日召開之本部原住民族
        教育工作小組會議共同檢討本經費執行情形,並提出一百零九年
        度本經費編列規劃重點及合作計畫,協商本部與原民會經費分攤
        比率,維持以本部負擔百分之七十,原民會負擔百分之三十之原
        則編列;後將本部與原民會籌編本經費概況提至一百零八年六月
        十七日本部原住民族教育政策會一百零八年度第二次會議報告後
        ,送本部與原民會之會(主)計單位彙整為預算案書內容。
  (二)一百零九年本部及所屬機關(構)計有綜合規劃司、高等教育司
        、技術及職業教育司、終身教育司、國際及兩岸教育司、師資培
        育及藝術教育教司、資訊及科技教育司、國民及學前教育署、體
        育署、青年發展署及國家教育研究院等十一個單位編列本經費,
        納入各單位預算之科目計畫,並註明為本經費後,送本部會計處
        彙編為預算書內容;本部會計處另彙整為本部及原民會「原住民
        族教育經費一百零九年度預算案編列情形」表,一併納入預算書
        呈現。
五、綜整本法及目前實務作法,明定本經費之編列方式,每年由本部及原
    民會以召開會議方式進行經費之檢討、規劃及分攤比率之研商後,提
    經本法第七條第一項召開之原住民族教育政策會諮詢後,分別編列預
    算並執行。

本經費之支用範圍如下:
一、依本法補助原住民學生就學及公費留學所需之經費。
二、辦理原住民學生、師資、原住民終身教育相關課程、活動或計畫,及
    補助原住民非正規教育學習之經費。
三、對原住民重點學校、原住民族地區學校、機關(構)與團體及原住民
    學生達一定比率之學校之補助、委辦活動及計畫之經費。
四、依原住民族文化特性,對原住民實施民族知識教育所需之經費。
五、專為原住民族辦理之原住民族教育計畫及事項之經費。
六、其他優於非原住民族之原住民族教育相關措施。
〔立法理由〕
一、查現行原住民族教育經費編列原則與協商機制就本經費之專款專用範
    圍規定如下:
  (一)直接補助原住民學生就學、公費留學所需經費。
  (二)對原住民學生、師資、成人之補助或辦理活動、計畫經費。
  (三)對原住民重點學校、原住民族地區學校、機關(構)及團體、原
        住民學生達一定比率之學校之補助或辦理活動 /計畫經費。
  (四)專為原住民族文化特性提供之民族教育。
  (五)其他原住民族教育相關措施(指在範圍上、扶助額度上優於非原
        住民族);或專為原住民族辦理之一般教育。
二、承上,有關本經費支用範圍之規定,參考原住民族教育經費編列原則
    與協商機制規範,並依本法規定及本部及原民會所擬具相關計畫內容
    整列,說明如下:
  (一)專屬原住民一般教育為原則,以本部編列之內容為主、原民會為
        輔,說明如下:
        1.第一款依本法補助原住民學生就學及公費留學所需之經費,包
          括本法第十四條第二項補助原住民幼兒就學費用、第十六條補
          助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原住民學生住宿及伙食費用、第二十三條
          第一項公費留學費用、第二十六條第一項補助就讀高級中等學
          校原住民學生助學金及就讀專科以上學校者減免學雜費、同條
          第二項提供教育獎助、第三十一條第一項提供原住民師資培育
          公費名額。
        2.第二款辦理原住民學生、師資、原住民終身教育相關課程、活
          動或計畫,及補助原住民非正規教育學習之經費,包括本法第
          十四條第四項補助以族語實施教保服務、第十七條輔導高級中
          等以下學校原住民學生適性發展、第三十四條聘任具原住民身
          分教師、第三十七條原住民族教育師資增能研習等;相關計畫
          部分包括推動原住民族實驗教育及特色課程經費、原住民族語
          言整理、保存、推廣及獎勵等活動計畫。
        3.第三款對原住民重點學校、原住民族地區學校、機關(構)與
          團體及原住民學生達一定比率之學校之補助、委辦活動及計畫
          之經費,包括本法第十條寬列原住民重點學校及原住民教育班
          員額編制、第十九條第二項補助地方原住民族教育資源中心、
          第二十四條第一項補助大專校院設立原住民相關院、所系、科
          、學位學程或專班、第二十五條第二項補助大專校院原住民族
          學生資源中心、第四十二條國家教育研究院所設原住民族教育
          研究中心相關業務經費;相關計畫部分,包括補助技職校院推
          展原住民族技職教育經費等。
        4.第四款依原住民族文化特性,對原住民實施民族知識教育所需
          之經費,包括本法第五條發展原住民族知識體系、第十八條對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原住民學生實施民族教育、第二十七條第二
          項訂定民族教育課程等,相關計畫部分包括培育原住民人才、
          振興原住民族語言、智慧原鄉跨域行動實踐計畫等。
        5.第五款專為原住民族辦理之原住民族教育計畫及事項之經費,
          包括本法第六條第一項鼓勵學校以原住民族語言及適應原住民
          學生文化之教學方法等;相關計畫部分包括:辦理高級中等以
          下學校原住民族學生教學輔導精進經費、培育優秀原住民族運
          動人才執行計畫等。
        6.第六款其他優於非原住民族之原住民族教育相關措施,指在補
          助範圍及額度上優於非原住民族所享有之優惠措施,如鼓勵原
          住民族青年赴國際參與會議及行動,並加額補助具原住民族青
          年身分者、發展青年海外志工服務方案,原住民族青年加額補
          助等。
  (二)另無法明確分割由本部或原民會編列之本經費內容:例如辦理原
        住民族教育政策會、中央與地方原住民族教育事務協調會議等。

為擴大辦理成效及規模,教育部與原住民族委員會得視需要共同合作推動
活動及計畫,並採經費分攤方式辦理。
〔立法理由〕
本經費依現況係由本部及原民會各自編列年度預算,為擴大成效及辦理規
模,並彰顯本部與原民會合作機制,爰明定本部與原民會得視需要,就涉
及議題為共同或合作之事項,共辦會議或活動(如中央與地方原住民族教
育事務協調會議)或擴大辦理規模(如分攤大專校院族語課程計畫、推動
原住民族實驗教育)共同合作推動活動及計畫,並採經費分攤方式辦理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立法理由〕
明定本辦法之施行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