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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重要民族藝術藝師遴聘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00年09月15日
條文關聯
第三條
重要民族藝術藝師(以下簡稱藝師)之遴聘對象,以教育部指定之重要 民族藝術項目為範圍;其遴選,應由教育部組成藝師審議委員會審議之 。 藝師審議委員會之組織,由教育部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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