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重要民族藝術藝師遴聘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00年09月15日

所有條文

  本辦法依文化資產保存法第四十二條規定訂定之。

  重要民族藝術項目之指定及解除,由教育部公布之。

  重要民族藝術藝師(以下簡稱藝師)之遴聘對象,以教育部指定之重要
  民族藝術項目為範圍;其遴選,應由教育部組成藝師審議委員會審議之
  。
  藝師審議委員會之組織,由教育部定之。

  中華民國國民長期從事重要民族藝術工作,具有卓越技藝,持有作品或
  證明文件者,得為藝師候選人。
  藝師候選人應由下列機構、團體或個人推薦:
  一、公私立教育、文化機構。
  二、已立案之全國性相關藝文團體。
  三、對該民族藝術有相當研究之學者、專家二人以上。

  機構、團體或個人推薦藝師候選人時,應填寫推薦書,載明候選人之履
  歷、擅長技藝、特殊造詣,並檢附代表作品、證明文件或有關資料;必
  要時得請候選人作現場展示。

  藝師候選人經藝師審議委員會依其從事藝術之歷史性、技藝性成就等審
  查;合格者,由教育部公告,並頒發藝師證書,彰顯其終身榮銜,為無
  給職。
  藝師之名額,由藝師審議委員會審議後核定之。

  藝師得擔任教育、文化機構或民族藝術訓練機構教職,並得依有關規定
  應聘擔任各級學校相關課程之教職。

  藝師得提出重要民族藝術傳藝、研究及發展計畫,由教育部邀請學者、
  專家,並會同行政院文化建設委員會審查;通過者,由教育部委託行政
  院文化建設委員會辦理。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