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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重要民族藝術藝師遴聘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00年09月15日
制定依據
1.
文化資產保存法
中華民國94年2月5日
第四十二條(管理維護及監管保護)
遺址由主管機關擬具遺址管理維護計畫,進行監管保護。 前項監管保護,必要時得委任、委辦其所屬機關(構)或委託其他機關 (構)、登記有案之團體或個人為之。 遺址之監管保護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