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私立學校分校分部設立標準程序及管理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98年03月30日

條文關聯

  本法第七條所稱之分校,係指私立學校,因校務發展需要,於本校之外
  ,報經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單獨設立之學校,並須具有完整之教學單
  位及行政單位。
  分校名稱應標明係本校之分校,並冠以所在地行政區域名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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