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立學校不得強制學生參加任何宗教儀式或修習宗教課程。但宗教研修 學院不在此限。
一、 條次變更,本條為原條文第九條移列。 二、 原第一項移列至修正條文第八條。 三、原第二項修正移列為本條,並基於憲法對於宗教自由之保障及回應 宗教研修學院研修課程之特殊屬性,酌作修正。 四、原第三項有關宗教法人之設立及組織理應符合相關法律規定,且非 本法所應規範之範圍,無需特別規定,爰予刪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