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私立學校分校分部設立標準程序及管理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98年03月30日

所有條文

  本辦法依私立學校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七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各級、各類私立學校分校、分部之設立標準、程序及管理,依本辦法之
  規定,本辦法未規定者,依其他有關法令之規定。

  本法第七條所稱之分校,係指私立學校,因校務發展需要,於本校之外
  ,報經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單獨設立之學校,並須具有完整之教學單
  位及行政單位。
  分校名稱應標明係本校之分校,並冠以所在地行政區域名稱。

  本法第七條所稱之分部,係指私立學校,因教學實際需要,報經主管教
  育行政機關核准設立隸屬於本校之教學單位及行政分支單位。
  分部名稱應標明係本校之分部,並冠以所在地行政區域名稱。

  分校之校地面積,準用各級、各類私立學校設立標準之規定。
  分部之校地面積,不得低於各級、各類私立學校設立標準規定最低校地
  面積之二分之一。

  分校、分部之校舍、師資及教學設備,準用各級、各類私立學校設立標
  準之規定。
  分校之教學單位及行政單位之設置,準用本校設立之相關法令規定。

  私立學校申請設立分校、分部者,應提出籌設計畫書,經校務會議及董
  事會通過,報請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審核許可;其籌設計畫書應載明下列
  事項:
  一、籌設計畫之緣起。
  二、整體發展方向和特色。
  三、教學單位及行政單位之規劃。
  四、師資現況與未來擬聘師資之規劃。
  五、圖書、儀器等教學設備之規劃。
  六、新校區土地清冊、位置圖及環境說明。
  七、土地讓售或承租同意證明文件。
  八、財務規劃、經費來源及其證明文件。
  九、分校、分部校舍之配置。
  高級中等學校分校、分部之設立屬第十一條但書所定跨直轄市、縣(市
  )行政區域者,本校之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於依前項規定許可前,應先徵
  得分校、分部所在地主管教育行政機關之同意。

  分校應置分校校長一人,綜理校務。
  分校校長之資格及聘任,依各該級、類學校相關法令規定。

  分部應置分部主任一人,襄理校務。
  分部主任之資格及聘任,由校長聘任具有各該級、類學校校長任用資格
  之教師擔任。

  依本辦法規定所設分校、分部與本校從屬同一財團法人,不得另行成立
  董事會及單獨辦理財團法人登記。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設立分校、分部,以本校所在地之直轄市、縣(市)
  行政區域內為限。但為均衡區域發展,高級中等學校得跨直轄市、縣(
  市)設立之,並以該分校、分部所在之行政區域辦理分校、分部招生事
  宜。

  分校應明定組織規程,報經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定。
  分部之組織規程應明定於本校組織規程,並報經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定
  。

  分校、分部辦理成績優良者,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得依相關法令規定,予
  以獎勵。

  私立大學分校、分部之設立,應依大學及其分校分部專科部設立變更停
  辦辦法之規定辦理。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