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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教育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2年11月28日
條文關聯
第三條
非屬本法第三十一條第一項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公告一定規模之事業,得 自行於事業內再利用。屬公告一定規模之事業,於其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 書經主管機關核准後,始得於事業內自行再利用。
〔立法理由〕
本條未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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