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辦理學生及幼兒轉銜輔導及服務工作,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兒園應將
生涯轉銜計畫納入學生及幼兒個別化教育計畫,專科以上學校應納入學生
個別化支持計畫,協助學生達成獨立生活、社會適應與參與、升學或就業
等轉銜目標。
〔立法理由〕 一、轉銜輔導及服務工作適用對象及適用場所增列幼兒及幼兒園,理由同
修正名稱說明。
二、依本法第三十一條第五項規定,幼兒園應準用前四項規定,為身心障
礙幼兒訂定個別化教育計畫,爰增列幼兒之個別化教育計畫。
三、依本法施行細則第十一條及第十二條規定,高等教育階段之特殊教育
方案,學校應運用團隊合作方式,整合相關資源,針對身心障礙學生
個別特性及需求,訂定個別化支持計畫。為確保專科以上學校辦理轉
銜輔導及服務工作確實符合學生個別需求,爰修正特殊教育方案為個
別化支持計畫,以資明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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