身心障礙學生經專業評估確認無法自行上下學者,由本部參酌身心障礙學
生實際需求、學校設施環境及年度預算等因素,補助學校購置無障礙交通
車、增設無障礙上下車設備或其他提供無障礙交通工具等方式,協助其上
下學。
依前項規定提供交通服務確有困難者,補助身心障礙學生交通費。
第一項所稱專業評估,指經學校組成專業團隊,參酌學生個別化教育計畫
、特殊教育方案或其他相關資料,召開會議綜合評估,必要時得邀請身心
障礙學生及其法定代理人或實際照顧者參加。
〔立法理由〕 一、配合本法第三十八條第四項修正,修正第一項交通工具為「無障礙交
通工具」,以保障學生之搭乘權益。
二、第二項未修正。
三、修正第三項,因應實務上法定代理人如因特殊事由致不能或難以行使
親權或監護權時,宜由實際照顧者參與以保障身心障礙學生之權益,
配合本法第六條第四項規定修正,增列「實際照顧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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