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關聯

學校應設置或指定專責單位,辦理身心障礙教育業務有關事項,跨單位協
調及整合學校教學及輔導資源,推動學校特殊教育方案。
前項專責單位應成立資源教室,輔導身心障礙學生之學習及發展。
學校為提升輔導身心障礙學生之效能,得依本法第三十五條第二項規定設
特殊教育資源中心,為第一項之專責單位。
〔立法理由〕
一、修正第一項,配合本法第三十五條第一項修正,爰明定專責單位跨單
    位協調及整合學校教學及輔導資源,以推動學校特殊教育方案之功能
    定位。另為協助各校落實本法第三十五條有關應設專責單位之規定,
    爰刪除有關一級單位之規定。
二、第二項配合本法第三十五條第一項規定修正,增列應設置「資源教室
    」。現行實務上學校皆已設置「專責單位」或指定一級單位擔任「專
    責單位」,統籌規劃第四條職責事項,透過提報學校特殊教育推行委
    員會之程序進行推動,並接受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補助成立「資
    源教室」之編組,執行前開所定事項,輔導身心障礙學生之學習及發
    展。為強化各大專校院落實本法第三十五條有關成立資源教室之規定
    ,爰增列本項規定。
三、增訂第三項,為揭示及指導各校依本法第三十五條第二項設置特殊教
    育資源中心之功能及目的,明定其為專責單位之一種,並應於其內成
    立「資源教室」,以強化學校推動特殊教育相關工作之整合度及穩定
    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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