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財團法人臺灣更生保護會獎助應受保護人就學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081年01月08日

條文關聯

  申請及推荐條件:
  一、具有更生保護法第二條各款所定應受保護身分證明文件者。
  二、國民中學在校學生操行成績在乙等以上,學科成績總平均在乙等以
      上,高級中學、高級職業學校以上學校操行成績乙等或七十分以上
      ,學科成績總平均六十五分以上,具有就讀學校上學期之成績證明
      及本學期之在學證明,或業經註冊蓋有註冊章之學生證影本者。在
      學證明(或學生證影本)須經學校註明該學生有否申請或獲准教育
      主管機關之助學貸款之情節。
  三、新生或本學期甫復學者,得免繳操行及學科成績證明。但須繳在學
      證明(或學生證影本)。在學證明或學生證影本內須經學校註明有
      否申請或獲准教育主管機關之助學貸款之情節。
  四、已申請教育主管機關高級中學、高級職業學校以上助學貸款獲准者
      ,或已享有公費者,不得再申請本辦法所訂之助學金。
  五、推荐及申請期間,於每學期開學後三十日止,逾期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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