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財團法人臺灣更生保護會獎助應受保護人就學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081年01月08日

所有條文

  本會為獎助更生保護法第二條所定應受保護人,努力向學,特訂本辦法
  。

  獎助金來源:
  一、本會每年籌措新臺幣肆百萬元整。
  二、社團及社會熱心人士之捐助。

  申請及推荐條件:
  一、具有更生保護法第二條各款所定應受保護身分證明文件者。
  二、國民中學在校學生操行成績在乙等以上,學科成績總平均在乙等以
      上,高級中學、高級職業學校以上學校操行成績乙等或七十分以上
      ,學科成績總平均六十五分以上,具有就讀學校上學期之成績證明
      及本學期之在學證明,或業經註冊蓋有註冊章之學生證影本者。在
      學證明(或學生證影本)須經學校註明該學生有否申請或獲准教育
      主管機關之助學貸款之情節。
  三、新生或本學期甫復學者,得免繳操行及學科成績證明。但須繳在學
      證明(或學生證影本)。在學證明或學生證影本內須經學校註明有
      否申請或獲准教育主管機關之助學貸款之情節。
  四、已申請教育主管機關高級中學、高級職業學校以上助學貸款獲准者
      ,或已享有公費者,不得再申請本辦法所訂之助學金。
  五、推荐及申請期間,於每學期開學後三十日止,逾期不予受理。

  獎助種類及金額:
  一、助學金:
    (一)就讀五年制專科四、五年級或二年制專科以上學校合於本辦法
          第三條申請或推荐條件之學生,如自認符合本辦法規定,得申
          請助學金,每學期每名發給助學金新臺幣(以下同)五、00
          0元整。
    (二)就讀五年制專科一、二、三年級及高級中學、高級職業學校合
          於本辦法第三條申請或推荐條件之學生,如自認符合本辦法規
          定,得申請助學金,每學期每名發給助學金四、000元整。
    (三)就讀國民中學合於本辦法第三條申請推荐條件之學生,如自認
          符合本辦法規定,得申請助學金,每學期每名發給助學金二、
          000元整。
  二、獎學金:
    (一)就讀五年制專科四、五年級或二年制專科以上學校,上學期操
          行成績八十分或甲等以上,學科成績總平均七十五分以上,合
          於本辦法第三條申請或推荐條件之學生,如自認符合本辦法規
          定,得申請成績優良獎學金,每學期每名發給獎學金四、00
          0元整。
    (二)就讀五年制專科一至三年級、高級中學、高級職業學校(含補
          校),上學期操行成績、學科成績總平均各在八十分或甲等以
          上,合於本辦法第三條申請或推荐條件之學生,如自認符合本
          辦法規定,得申請獎學金,每學期每名發給獎學金二、000
          元整。
    (三)就讀國民中學(含補校),上學期操行成績、學科成績總平均
          各在八十分或甲等以上,合於本辦法第三條申請或推荐條件之
          學生,如自認符合本辦法規定,得申請獎學金,每學期每名發
          給獎學金一、000元整。
  三、特案獎助學金:
    (一)每年經由考試錄取進入大學、專科、高中、高職就讀之更生保
          護法第二條第一款至第三款規定之應受保護人,由其居住地分
          會向本會申請核發特案獎助學金。
    (二)特案獎助學金金額如左:
          1.研究所以上每名三0、000元。
          2.公私立大學(含學院)每名二五、000元。
          3.二專、三專每名二0、000元。
          4.五專每名一五、000元。
          5.高中、高職(含補校)每名一0、000元。
      第一款、第三款所訂之助學金、特案獎助學金,當事人應擇一申請
      。

  申請手續:
  一、填妥本會印製之申請書(向本會暨本會各地分會索取),連同應受
      保護之身分證明文件、學校之在學證明或學生證影本(應註明操行
      成績分數及學科總平均分數,或另附成績證明書。一年級新生及甫
      復學者,得免註明操行及學科分數,尚未註冊者,准於獲准後憑在
      學學生證影本印領)等有關證件,經有關機關(如地方法院、監獄
      、看守所、少年觀護所、少年輔育院、學校等)於本辦法第三條第
      五款規定期間內向當地更生保護會分會推荐,或由本人、其家長或
      其監護人於本辦法第三條第五款規定期間內逕向當地更生保護會分
      會申請。受理分會應於十日內完成初核定並彙送本會,逾期不予受
      理。
  二、本會於接到前款申請書後,經整理送請董事長審定。審定後,應將
      助學金或獎學金寄由推荐機關轉發印領。無推荐機關,寄由當地更
      生保護分會轉發申請人或其家長或其監護人印領。
  三、申請書內應附之證件不合或不全者,退回補正或不予辦理。

  具有特殊才能或積極奮發足為模式而家境困難者,得檢附居住地村里長
  或警察機關出具之清寒證明書,由其就讀學校校長專案推荐,送由當地
  更生保護分會彙轉本會,經提請本會常務董事會通過後,核發每學年一
  次之生活補助金或他項補助金。

  本辦法提經本會董事會通過,並報請法務部核備後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