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會為獎助更生保護法第二條所定應受保護人,努力向學,特訂本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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獎助金來源:
一、本會每年籌措新臺幣肆百萬元整。
二、社團及社會熱心人士之捐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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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及推荐條件:
一、具有更生保護法第二條各款所定應受保護身分證明文件者。
二、國民中學在校學生操行成績在乙等以上,學科成績總平均在乙等以
上,高級中學、高級職業學校以上學校操行成績乙等或七十分以上
,學科成績總平均六十五分以上,具有就讀學校上學期之成績證明
及本學期之在學證明,或業經註冊蓋有註冊章之學生證影本者。在
學證明(或學生證影本)須經學校註明該學生有否申請或獲准教育
主管機關之助學貸款之情節。
三、新生或本學期甫復學者,得免繳操行及學科成績證明。但須繳在學
證明(或學生證影本)。在學證明或學生證影本內須經學校註明有
否申請或獲准教育主管機關之助學貸款之情節。
四、已申請教育主管機關高級中學、高級職業學校以上助學貸款獲准者
,或已享有公費者,不得再申請本辦法所訂之助學金。
五、推荐及申請期間,於每學期開學後三十日止,逾期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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獎助種類及金額:
一、助學金:
(一)就讀五年制專科四、五年級或二年制專科以上學校合於本辦法
第三條申請或推荐條件之學生,如自認符合本辦法規定,得申
請助學金,每學期每名發給助學金新臺幣(以下同)五、00
0元整。
(二)就讀五年制專科一、二、三年級及高級中學、高級職業學校合
於本辦法第三條申請或推荐條件之學生,如自認符合本辦法規
定,得申請助學金,每學期每名發給助學金四、000元整。
(三)就讀國民中學合於本辦法第三條申請推荐條件之學生,如自認
符合本辦法規定,得申請助學金,每學期每名發給助學金二、
000元整。
二、獎學金:
(一)就讀五年制專科四、五年級或二年制專科以上學校,上學期操
行成績八十分或甲等以上,學科成績總平均七十五分以上,合
於本辦法第三條申請或推荐條件之學生,如自認符合本辦法規
定,得申請成績優良獎學金,每學期每名發給獎學金四、00
0元整。
(二)就讀五年制專科一至三年級、高級中學、高級職業學校(含補
校),上學期操行成績、學科成績總平均各在八十分或甲等以
上,合於本辦法第三條申請或推荐條件之學生,如自認符合本
辦法規定,得申請獎學金,每學期每名發給獎學金二、000
元整。
(三)就讀國民中學(含補校),上學期操行成績、學科成績總平均
各在八十分或甲等以上,合於本辦法第三條申請或推荐條件之
學生,如自認符合本辦法規定,得申請獎學金,每學期每名發
給獎學金一、000元整。
三、特案獎助學金:
(一)每年經由考試錄取進入大學、專科、高中、高職就讀之更生保
護法第二條第一款至第三款規定之應受保護人,由其居住地分
會向本會申請核發特案獎助學金。
(二)特案獎助學金金額如左:
1.研究所以上每名三0、000元。
2.公私立大學(含學院)每名二五、000元。
3.二專、三專每名二0、000元。
4.五專每名一五、000元。
5.高中、高職(含補校)每名一0、000元。
第一款、第三款所訂之助學金、特案獎助學金,當事人應擇一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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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手續:
一、填妥本會印製之申請書(向本會暨本會各地分會索取),連同應受
保護之身分證明文件、學校之在學證明或學生證影本(應註明操行
成績分數及學科總平均分數,或另附成績證明書。一年級新生及甫
復學者,得免註明操行及學科分數,尚未註冊者,准於獲准後憑在
學學生證影本印領)等有關證件,經有關機關(如地方法院、監獄
、看守所、少年觀護所、少年輔育院、學校等)於本辦法第三條第
五款規定期間內向當地更生保護會分會推荐,或由本人、其家長或
其監護人於本辦法第三條第五款規定期間內逕向當地更生保護會分
會申請。受理分會應於十日內完成初核定並彙送本會,逾期不予受
理。
二、本會於接到前款申請書後,經整理送請董事長審定。審定後,應將
助學金或獎學金寄由推荐機關轉發印領。無推荐機關,寄由當地更
生保護分會轉發申請人或其家長或其監護人印領。
三、申請書內應附之證件不合或不全者,退回補正或不予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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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有特殊才能或積極奮發足為模式而家境困難者,得檢附居住地村里長
或警察機關出具之清寒證明書,由其就讀學校校長專案推荐,送由當地
更生保護分會彙轉本會,經提請本會常務董事會通過後,核發每學年一
次之生活補助金或他項補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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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辦法提經本會董事會通過,並報請法務部核備後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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