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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對大陸地區從事間接投資或技術合作管理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82年03月01日
條文關聯
第三條
臺灣地區人民﹑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不得直接在大陸地區投資或從事 技術合作,其間接之投資或技術合作,應經主管機關許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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