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對大陸地區從事間接投資或技術合作管理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82年03月01日

條文關聯

  臺灣地區人民﹑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不得直接在大陸地區投資或從事
  技術合作,其間接之投資或技術合作,應經主管機關許可。
相關令函 (0)
相關判解 (0)
歷史條次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