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商標規費收費標準
時間: 中華民國114年6月18日

條文關聯

註冊費如下:
一、商標或團體商標,每類新臺幣二千五百元。
二、團體標章或證明標章,每件新臺幣二千五百元。
本法中華民國一百年五月三十一日修正之條文施行前,註冊費已分二期繳
納者,第二期應繳納之註冊費如下:
一、商標或團體商標,每類新臺幣一千五百元。
二、團體標章或證明標章,每件新臺幣一千五百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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